沅江市支持生猪生产发展意见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5-2071548 发布机构: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发文日期:2025-06-0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益阳和市委关于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现代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推行生猪代养模式,支持生猪养殖发展,加大政策和资金保障力度,充分调动养猪场(户)积极性,带动我生猪生产提质增效,进生猪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在《沅江市支持生猪生产发展意见》(沅政办发〔2023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原则及形式

(一)奖补范围

沅江市范围内符合畜牧生产规划,支持大力发展生猪产业且需在直联直报平台登记备案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养殖大户、部分重点村中小生猪养殖户等,场址位于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外且规模以上养殖场办理了环评手续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

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黑涉恶、大棚房问题、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以及在日常生产、监管过程中不配合、不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调度的经营主体,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奖补原则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二是坚持统一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三是坚持支持产业发展和带贫致富相结合;四是坚持经营主体年度内新建(或新认定)实施一年一评一奖补;五是坚持以奖代投、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同一项目不重复奖补,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奖补形式

以奖代投、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

第二条  支持生猪代养

持续深入实施优质湘猪工程,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以龙头企业、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重点,提升规模化设施化养殖水平和全产业链发展水平,支持大型养殖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公司+农户合作代养模式发展,优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机制。奖励标准:

1.存栏10001999头,每户奖励5000元;

2.存栏20002999头,每户奖励10000元;

3.存栏30003999头,每户奖励15000元;

4.存栏40004999头,每户奖励20000元;

5.存栏5000以上,每户奖励30000

第三条  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

对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奖励(统计数据以上年度10月至当年度9月直联直报平台、智慧兽医平台出栏总数中较小数据为准):

1.年出栏10001999头,每户奖励4000元;

2.年出栏20002999头,每户奖励8000元;

3.年出栏30003999头,每户奖励15000元;

4.年出栏40004999头,每户奖励20000元;

5.年出栏50009999头,每户奖励30000

6.年出栏10000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猪5000头以上,每户奖励50000

第四条  支持中小户生猪养殖发展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对象及具体奖励方法、标准由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条  支持新(扩)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新(扩)建粪污处理设施进行奖补,奖补比重不超过粪污处理设施总投资的40%(化粪池及其他配套设施奖励标准不超过200/立方米),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生猪养殖场(户)融资发展生猪生产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驻沅银行机构要健全生猪产业贷款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扩大信贷规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二)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等抵押贷款,更好满足生猪产业融资需求。

(三)加大贴息担保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养殖业经营主体给予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具体贴息范围和标准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四)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各驻沅保险机构要深入推进生猪养殖保险,能繁母猪、规模场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做到愿保尽保,稳步扩大生猪保险覆盖面。扩大生猪价格保险+期货试点范围。简化生猪保险和理赔手续,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实行赔偿即报即审即赔,减小养殖风险。

第七条  加强生猪生产发展用地保障

(一)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做好生猪养殖用地管理。对符合用地政策、手续不全的,尽快补充完善用地相关手续。

(二)依法依规保障用地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指导设施农业科学合理选址,统筹支持解决生猪养殖用地需求。

第八条  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为养殖场提供疫病监测,不断完善突发疫情应急反应处置机制,提升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

(二)支持具备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疫病净化场,对新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疫病净化场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在规模养殖场(户)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具体补助标准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四)无偿上门为养殖场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与集中处理服务。

第九条  支持品牌创建与示范

(一)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经营主体(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必须是由农业农村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每个分别奖补3万元、5万元。

(二)新创建一个国家级、省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十条  奖励发放程序

(一)自主申报。由镇(街道、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自主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并附据相关佐证材料。

(二)镇(街道、中心)核实公示。镇(街道、中心)组织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经镇(街道、中心)审核达标,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三)市级核查公示。市畜水中心、市财政局、市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等单位组成核查小组,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后再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分管副市长召集会议研究确认。通过市级核查公示后,报请分管副市长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年度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

(五)资金来源与发放。奖补资金来源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和保险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由市政府每年统筹解决生猪产业发展资金300万元。奖补资金按本文件明确的标准据实奖补。

(六)市本级其他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支持的原则执行。

本《意见》从202511日起执行,试行期至2027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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