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益阳市和市委关于“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市现代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推行生猪代养模式,支持生猪养殖发展,加大政策和资金保障力度,充分调动养猪场(户)积极性,带动我市生猪生产提质增效,促进生猪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在《沅江市支持生猪生产发展意见》(沅政办发〔2023〕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原则及形式
(一)奖补范围
沅江市范围内符合畜牧生产规划,支持大力发展生猪产业且需在直联直报平台登记备案的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养殖大户、部分重点村中小生猪养殖户等,场址位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外,且规模以上养殖场办理了环评手续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
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黑涉恶、“大棚房”问题、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以及在日常生产、监管过程中不配合、不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调度的经营主体,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奖补原则
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二是坚持统一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三是坚持支持产业发展和带贫致富相结合;四是坚持经营主体年度内新建(或新认定)实施一年一评一奖补;五是坚持以奖代投、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同一项目不重复奖补,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奖补形式
以奖代投、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
第二条 支持生猪代养
持续深入实施优质湘猪工程,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以龙头企业、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为重点,提升规模化设施化养殖水平和全产业链发展水平,支持大型养殖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公司+农户”合作代养模式发展,优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机制。奖励标准:
1.年存栏1000—1999头,每户奖励5000元;
2.年存栏2000—2999头,每户奖励10000元;
3.年存栏3000—3999头,每户奖励15000元;
4.年存栏4000—4999头,每户奖励20000元;
5.年存栏5000头以上,每户奖励30000元。
第三条 支持规模化生猪养殖
对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奖励(统计数据以上年度10月至当年度9月直联直报平台、智慧兽医平台出栏总数中较小数据为准):
1.年出栏1000—1999头,每户奖励4000元;
2.年出栏2000—2999头,每户奖励8000元;
3.年出栏3000—3999头,每户奖励15000元;
4.年出栏4000—4999头,每户奖励20000元;
5.年出栏5000—9999头,每户奖励30000元;
6.年出栏100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猪5000头以上,每户奖励50000元。
第四条 支持中小户生猪养殖发展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对象及具体奖励方法、标准由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另行制定。
第五条 支持新(扩)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新(扩)建粪污处理设施进行奖补,奖补比重不超过粪污处理设施总投资的40%(化粪池及其他配套设施奖励标准不超过200元/立方米),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生猪养殖场(户)融资发展生猪生产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驻沅银行机构要健全生猪产业贷款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扩大信贷规模,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二)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等抵押贷款,更好满足生猪产业融资需求。
(三)加大贴息担保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养殖业经营主体给予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具体贴息范围和标准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四)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各驻沅保险机构要深入推进生猪养殖保险,能繁母猪、规模场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做到“愿保尽保”,稳步扩大生猪保险覆盖面。扩大生猪价格“保险+期货”试点范围。简化生猪保险和理赔手续,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实行赔偿即报即审即赔,减小养殖风险。
第七条 加强生猪生产发展用地保障
(一)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做好生猪养殖用地管理。对符合用地政策、手续不全的,尽快补充完善用地相关手续。
(二)依法依规保障用地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指导设施农业科学合理选址,统筹支持解决生猪养殖用地需求。
第八条 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为养殖场提供疫病监测,不断完善突发疫情应急反应处置机制,提升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能力。
(二)支持具备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疫病净化场,对新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疫病净化场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在规模养殖场(户)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具体补助标准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四)无偿上门为养殖场提供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与集中处理服务。
第九条 支持品牌创建与示范
(一)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经营主体(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必须是由农业农村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每个分别奖补3万元、5万元。
(二)新创建一个国家级、省级生猪标准化示范场,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十条 奖励发放程序
(一)自主申报。由镇(街道、中心)组织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自主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并附据相关佐证材料。
(二)镇(街道、中心)核实公示。镇(街道、中心)组织对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并经镇(街道、中心)审核达标,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三)市级核查公示。市畜水中心、市财政局、市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等单位组成核查小组,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核查,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后再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分管副市长召集会议研究确认。通过市级核查公示后,报请分管副市长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年度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
(五)资金来源与发放。奖补资金来源从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和保险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由市政府每年统筹解决生猪产业发展资金300万元。奖补资金按本文件明确的标准据实奖补。
(六)市本级其他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支持”的原则执行。
本《意见》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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