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2-1526315 发布机构:沅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2022-02-2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社会化发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各级安排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具体包括:

(一)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资金,烈士褒扬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小核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三)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四)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等。

第三条  抚恤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对各地予以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抚恤补助标准。财政统筹安排并及时拨付各级安排的抚恤补助资金,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到位。

每年年底前,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根据抚恤对象的实际人数及相应补助标准预算下年度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同时将各类人员名册汇总交局党组进行比对。

在执行年度预算过程中,若遇到调整保障水平、增加保障对象等情况,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算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相应调整预算。

第四条  抚恤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市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优抚对象申报程序在数据库中及时更新。同时建立优抚对象异动月报告制度,上报新增、自然减员情况。优抚对象死亡后,各镇(街道、中心)应及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注销,不得故意隐瞒不报。同时通知家属带《自然减员申报表》、火化证、优抚对象身份证件,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丧葬补助并注销相关证件。每月各镇(街道、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将本辖区内的优抚对象自然减员情况及时准确上报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服务中心组织每年会同镇(街道、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对优抚对象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每年10月份,优抚股对抚恤补助对象(包括新增对象和自然减员对象)进行年度审核登记,对抚恤补助对象本人及有关证件和档案分批集中审核、审批,做好年审记录,并将抚恤补助对象照片、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录入数据库。对行动不便不能前来参加年审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年审(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对委托他人代为年审的抚恤补助对象,要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按照“退役军人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监管,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全面实施优抚资金社会化发放。优抚资金实行按季度发放,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发放到位。优抚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优抚对象,减少中间环节,确保优抚资金发放及时、安全、准确、足额发放到位。同时,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优抚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形成退役军人、财政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通联动机制,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

严格规范优抚资金发放审批程序,对发放的各类优抚资金由优抚股按照人员类别、标准、金额分门别类造好名册及相关资料附件,分别由制表人、股室长签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局长审定、再由财务人员申报相应资金指标及申请国库集中支付、财政局股室、分管副局长审批、银行代发刷卡到人的程序发放。

第八条  因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解决部分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和对优抚对象的临时性救助。

第九条  各部门不得将抚恤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根据优抚工作实际,在单位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部分军队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两保”(医保、社保)补助资金、优扶对象医疗保障、优扶对象疗养、再就业援助资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安置期间岗前培训、就业创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现役军人立功受奖、特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救助、门诊医疗救助等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相关股室,不履职、不作为、监管不力、督促不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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