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检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2 14:17
信息来源:中国沅江网
作者:沅江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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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优发〔2013〕1号
各有关单位:
我市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以来,大部分单位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涉企检查备案工作,但也有个别单位不按程序办事,未备案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湘办发〔2010〕23号、沅政发〔2013〕1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做好今年我市涉企检查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机关单位进入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巡查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参观学习等活动(统称涉企检查),都必须到市优办进行备案,方可进入企业。
二、实施检查的机构须填写《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附后)一式三份,在进入企业检查前报市优办备案。根据湘发〔2009〕4号文件规定,对园区企业实施检查时,要事先通知园区管委会派员参加。
三、同一机关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常规性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除湘办发〔2010〕2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在企业宁静日(每月1-20日)对企业开展检查。
四、因突发性事件或保密要求等紧急情况需进入企业检查的,可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先向市优办负责人口头申请备案,并在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报《湖南省涉企检查备案表》。
五、规范涉企检查行为是今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之一,是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违反涉企备案规定的,将按照湘办发〔2010〕23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由市问责办实施问责;情节严重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沅江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
二0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张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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