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沅江市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0-12-22 16:03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量:
YJDR201001001
沅政办发〔201011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江市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有关单位:
《沅江市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沅江市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和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9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实施、社会力量参与、个人适度负担的原则,按照“全员覆盖、优待优惠、简便快捷、规范安全”的要求,以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辅,建立“资助参保参合、门诊医疗补助、住院医疗补助、特别医疗补助、慈善医疗援助”五位一体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章 医疗保障对象
第四条 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优抚对象,按照本实施细则享受医疗保障:
(一)退出现役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仍执行原医疗保险办法);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章 医疗保障基金筹集
 
第五条 设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
(二)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实行年度结算,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足,剩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
 
第四章 医疗保障内容、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资助参保参合
(一)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资助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和所在单位破产或改制后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资助程序:
1、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2、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个人缴费部分自行承担。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后,市民政局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名单,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中解决。
(二)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资助对象:具有城镇户籍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资助程序:上述对象由民政部门代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发给本人。
(三)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资助对象:具备农村户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资助程序:上述对象由民政部门代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手续,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发给本人。
第七条 门诊医疗补助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
年补助100元;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80元。
办理程序:
1、市民政局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设立优抚对象个人门诊补助帐户。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持身份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购药)所发生的费用,从个人门诊补助帐户中核减,直到减完为止。日常门诊补助不取现,年度余额结转,不继承。
2、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优抚对象日常门诊补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付,定期与市民政局进行结算,同时提供门诊(购药)结算单、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单、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统计表等资料。补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别在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单上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住院医疗补助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的自负部分,按不同对象给予不同比例的医疗补助: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30%补助;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20%补助;
3、享受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单次住院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入院前持住院通知书、身份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到抚恤补助金发放所在地乡镇场、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民政办签署审核意见。危重病人可以先入院再到民政办补办手续。
2、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办理出院医疗费用结算时,持住院通知书、身份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入院前民政办签署的审核意见,办理住院医疗补助手续。
3、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付,定期与市民政局进行结算,同时提供入院前民政办签署的审核意见、住院费用结算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表、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单、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统计表等资料。补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别在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单上签字或盖章。
4、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县级(不含县级)以上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在出院三个月内持入院前民政办签署的审核意见、身份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疾病诊断书、住院结算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表到市民政局申请住院医疗补助,市民政局审批后,将住院医疗补助金直接发给本人;出院超过三个月的,市民政局不予受理。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除外责任”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院医疗补助。
第九条 特别医疗补助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获得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后的自负部分数额较大的,给予特别医疗补助:
12000元至5000元的,补助500元;
25000元以上至8000元的,补助1000元;
38000元以上的,补助2000元。
办理程序:优抚对象在办理出院医疗费用结算时同时办理特别医疗补助手续。                
第十条 慈善医疗援助
优抚对象在规定的可报销(补偿)费用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
用,获得按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费用减免、其他政策性补助、住院医疗补助和特别医疗补助后,单次自负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年度内可申请一次慈善医疗援助。
第十一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按规定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经医院确诊、民政部门确认后,由市民政局按规定解决。
 
第五章 医疗保障资金支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根据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提供的参保名单,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医保中心帐户。
第十三条 资助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资金计划,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民政局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发放专帐,市民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医保中心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付的优抚对象日常门诊补助、住院医疗补助、特别医疗补助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民政局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发放专帐,市民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帐户。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直接发放的住院医疗补助和特别医疗补助的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资金计划,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民政局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发放专帐,再由市民政局发放至对象。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汇集、核拨等业务。市民政局设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发放专帐,用于办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核拨、支付业务,并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明细台帐。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具体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民政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编制资金计划,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信息资料档案,组织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指导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站式”结算平台的建设,制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兑现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本级预算和工作经费的安排,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二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市民政局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和结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卫生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市民政局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负责抓好医疗服务机构“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和结算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按照市民政局和市卫生局规定的要求,建立“一站式”结算平台,制定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和免收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等优待优惠措施,加强对优抚对象就医、用药的指导和管理,确保优抚对象的就医、用药符合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或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冒名顶替提供方便的,一经查实,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取消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一年。
  
主题词:卫生 优抚对象△ 医疗 细则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共印100份)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6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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