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沅江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沅江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22 16:05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量:
YJDR2010-01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有关单位:
《沅江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沅江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规范医疗救助办事程序,保障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民办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在做好与各项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基础上,全面创新我市的医疗救助机制,建立“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医疗救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市民政局为全市医疗救助审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医疗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管理;各乡镇场、街道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初审和部分救助工作;社区、村委会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
(一)市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3、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4、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5、负责指导乡镇场、街道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6、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
7、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8、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二)乡镇场、街道的主要职责
1、负责在本地落实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2、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做好部分“应急性”医疗救助工作;
3、负责本地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4、指导社区、村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协调;
5、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社区、村委会的主要职责
1、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上报工作;
2、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3、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救助点的管理;
4、向上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5、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6、上级委派的其他工作。
(四)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财政局 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卫生局 负责协助民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督促落实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和指定的困难居民基本医疗参保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医保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
 
第三章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四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须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并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审查合格后,由市民政局授牌。
第五条 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要按照我市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市医疗救助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按照政策制定救助对象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节约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第八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帐,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九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十条  凡持有我市城乡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市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十一条 如出现重大流行性疾病等公共医疗突发事件,需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的,按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应急医疗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程序
 
第十二条 建立“四位一体”的医疗救助机制,根据对象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形式的救助。
第十三条 资助参合参保
(一)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资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百岁老人及农村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对象(即“A类”对象);
2、资助标准:属于资助范围的对象按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标准,全额给予资助。
3、办理程序:按市合管办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场、街道民政办根据市民政局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场、街道合管站街接,统一办理本地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
4、受助对象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与其他农村参合对象一样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
(二)资助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资助对象:城镇居民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对象(即“A类”对象)。
2、资助标准:属于资助范围的对象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补助后,个人缴费不足部分予以全额资助。
3、办理程序:按照市医保中心规定,在办理时段里,由乡镇场、街道民政办根据市民政局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统一办理参保对象的参保手续。
4、受助对象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一样,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医疗补偿待遇。
第十四条 门诊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乡低保特殊对象;
3、百岁老人。
(二)救助方式
1、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三无”人员、低保户中丧失劳动力的重残人员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百岁老人,由市民政部门核发50元/人/年的医疗门诊费,用于门诊和购药,并核发《门诊医疗救助证》,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垫付。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中患有特殊慢性病(病种参照沅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特殊病种分目录》),因经济困难和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不能住院治疗的,由民政部门核发200元/人/年的门诊救助费,用于门诊和购药,并核发《门诊医疗救助证》,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垫付。
3、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中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特大疾病,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不能住院治疗的,由市民政部门核发500元/人/年的门诊救助费,用于门诊和购药,并核发《门诊医疗救助证》,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垫付。
(三)《门诊医疗救助证》的核发
1、日常门诊救助对象《门诊医疗救助证》由民政部门核发。
2、特殊慢性病及特大门诊救助对象《门诊医疗救助证》实行个人申报,由民政部门审批核发。
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委会核实,向乡镇场、街道民政办申报,乡镇场、街道民政办复核(整理材料),向市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申报,市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对象本人申请报告,《门诊救助申请表》,医院诊断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等。
3、《门诊医疗救助证》限额之内的救助金额指标可结转下年度。
(四)救助对象就诊购药时出示《门诊医疗救助证》,由定点医疗救助机构经办人员在《门诊医疗救助证》上记录门诊金额,本人签字和医院盖章,并附处方等凭证,门诊(购药)金额结算时在救助限额内减去,直到减完为止。限额内产生的门诊救助费用,由医疗救助机构垫付。
(五)门诊(购药)应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超越范围的不纳入优惠范围。
(六)年度内同一救助对象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医疗救助。
(七)《门诊医疗救助证》每年定期由市民政局组织各乡镇场、街道民政办与社区(村)联合审核一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清退。
第十五条  住院医疗救助
(一)住院医疗救助是针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患病后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形。
(二)住院医疗救助是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获得新农合补助或城镇医疗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负部分进行的救助。
(三)患者住院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五保证》或《低保证》,到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住院救助认可书》。
(四)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对象在出院结算时,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
(五)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1、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分别按80%20%的比例给予救助;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按50%15%的比例给予救助;
2、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中“A”类对象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低保对象住院,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按15%的比例给予救助;
3、个人应自付的住院费用不包括医疗部门规定要求自理的费用。
(六)住院医疗救助对象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七)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八)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不重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第十六条  临时医疗救助
(一)临时医疗救助对象:
1、因大病住院治疗,自负部分费用较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群众;
2、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中慢性病患者、特大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过高,而又没有住院治疗的对象。
(二)临时医疗救助由市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病种类型:恶性肿瘤、尿毒症、贫困危重晚期血吸虫病。
(四)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由本人出具报告,由社区(村委会)、乡镇场、街道签署意见,提供疾病诊断书及有关医疗资料复印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填写临时医疗救助申请表。
 
第六章 资金的筹措、拨付及监管
 
第十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本级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和社会募集资金。
第十八条 设立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项调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医疗救助基金年内结余可转向下年度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合理规划、科学使用好医疗救助基金,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合理划分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的比例。
第二十条  资助参合参保资金由市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市财政将资金分别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住院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定期与市民政救助管理机构结算,市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拨至市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再由市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拨付到医疗救助机构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市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按需求提出支付方案,经市财政审核后,由市民政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主题词:民政 医疗 救助△ 细则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共印120份)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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