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沅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沅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22 16:14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量:
YJDR2010-00008
沅政发〔20108
沅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沅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有关单位:
《沅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沅江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费,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沅江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五条 新农保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经办具体业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经济开发区及有关单位将新农保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参保征缴、宣传动员,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并对乡(镇)、街道、芦苇场、经济开发区民政和劳动保障机构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街道、芦苇场、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各村(社区)负责本区域新农保的宣传组织、调查摸底、信息采集、资格认证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财政局、监察局、人口和计生局、民政局、残联、农业局、发改和物价局、审计局、公安局、广电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做好新农保工作。
第八条 农村居民享受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等待遇的,在国家、省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员仍按现行政策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 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九条  本市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参保变更时,参保人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第十条  参保人死亡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第三章 基金构成与缴费标准
 
第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也可选择高于500元的缴费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多缴多得。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报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财政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2、省、市(地)、县(区)财政补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补贴。对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3、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和农村低保户中的管理方式残疾人,民政部门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它缴费困难群体、其他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贴。
第十二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保险费申报和缴费年度为每年的11日至1231日。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
 
第四章 个人账户设置
 
第十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第十五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有效利率计息,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算一次。
第十六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财政补贴外,依法继承。财政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支付
 
第十八条  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参加新农保人员年满60周岁;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同村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三)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四)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九条 养老金待遇计发
(一)养老金计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支付终身,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
(二)鼓励农村居民长期缴费,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二十条 养老金发放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新农保养老金存折或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二十一条 养老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基金实行省级管理、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新农保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新农保经办机构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用于基金收支存储。新农保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二十五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并实行制度化、信息化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通过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市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开展新农保必需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后,如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主题词:农村 养老 保险 细则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共印200份)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11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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