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处理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
沅江市处理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4-14 16:29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各单位、驻沅单位:
《沅江市处理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沅江市处理城区“有房无证”
历史遗留问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市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沅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0031020日(即益办发200322号文件印发日期)前建成,因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完善以及其它原因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20031020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按现行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依法依规、简化程序的原则,充分考虑房屋建造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1)基本符合城市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日照通风间距虽不能满足规划要求,但四周邻居同意其建设的房屋;
2)对城市土地用途管制、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建设、高压走廊和消防通道等不构成明显影响;
3)土地、房屋权属清晰;
4)建筑质量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1)权属有纠纷;
2)房产有质量问题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3)在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
4)临时建筑或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
5)其他依法不能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 城镇居民在国有土地手续齐全的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现行标准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城镇居民使用国有土地手续不完善或超面积建房的,经规划审批,按占地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折价处理后,进入手续补办程序;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建房,经规划审批,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占地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折价处理后,进入手续补办程序。
农村村民用地符合用地条件和相关政策的,缴纳相关税费后直接补办用地手续;超面积建房的,经规划审批,超面积部分按占地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折价处理并缴纳相关税费,进入手续补办程序。
被拆迁人按规定使用拆迁安置用地建房,未超过面积的,经规划审批,由所在村、街道、重点工程指挥部认可,经公示无异议,报市征地拆迁管理机构登记并经审核后,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被拆迁人超面积建房的,超面积部分按占地面积100元/平方米折价处理后,再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城镇居民安置在集体土地上的建房,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进入补办程序。
补办手续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该标的物所处地段现行用地基准地价等面积补缴;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擅自改变了土地性质、用途的房屋,如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规划设计及消防要求,按《益阳市改变经营性质用地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差价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82号)补交土地差价。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建设,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不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房屋,经房屋安全机构认可,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处罚后,可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等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拆迁安置户,在规定面积之内建设的房屋不予处罚;超过规定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10元/平方米处罚后再予补办。
私人建房未获得规划批准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补办条件的,在完善用地手续并按20元/平方米处罚后,可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没有报建或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的,在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补办报建手续,报建费按2003年市清房办清房收取的“一站式”七项费(配套费、质监费、人防费、白蚁费、劳保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资金)标准征收,即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57.6元/平方米,另加收档案服务费0.5元/平方米,欠缴报建费的,按上述标准补缴。
建设单位没有办理质监手续或未进行竣工验收的,经质监部门或房屋安全机构认可,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可以补办质监手续或竣工验收手续。
私人建房没有报建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按上述程序和标准补办报建手续。费用按20元/平方米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包干,税收按分散建房的标准征收。
第九条 以拆迁人或拆迁指挥部名义购买的用于异地安置被拆迁人的各类房屋,凭售房单位的售房资料、拆迁人或拆迁指挥部的购房合同、安置协议以及安置通知单等资料直接确权到被拆迁人。拆迁人或拆迁指挥部不存在的,由当地政府牵头处理。
城中村集中安置拆迁户的,凭拆迁协议、村民户口、拆迁主管部门证明文书等资料,直接确权到被拆迁人,超出村民安置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在划拨土地上进行集资、合作、联合建房,经房屋安全机构认可,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按该标的物所处地段现行用地基准价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后补办出让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原产权单位破产、撤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持购房凭证、合同、契税证明,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第十二条 凡报批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持有关手续,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报批手续不全的,按上述规定补齐手续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第十三条 相关报批资料遗失的,相关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查档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购房合同、拆迁安置等资料遗失的,原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为申请人复印存根,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人凭上述资料可以办理用地和产权手续。
第十四条 办证税费参照标的物建设竣工时间段的房价或现行同类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30%为计价基数,权属登记过户税费按照现行标准缴纳。 
维修资金按上述计价基数的2%交存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 符合补办用地和产权手续的房屋,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由“有房无证”单位(个人)向市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办公室提出办证申请,填写“有房无证”办证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查:市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申请抄报成员单位(房产、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建设、消防、信访、财政、监察),成员单位应当自收到办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办证申请进行确认,并分别签署相关审查意见。
(三)收费:由财政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户管理,统一收取相关土地出让金、规划和建设报建费、税金以及罚没收入。集中办理完毕后将收取的各项税费另行分解到相关部门。
(四)办证:申请单位(个人)凭市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办公室审查的办证登记申请书和缴费清单以及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有房无证”办证窗口申请办证。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要在市城区“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开辟“有房无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绿色通道,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行业监管,对在建、新建、扩建房屋严格把关,跟踪管理,严格纠查违法行为,杜绝出现新的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2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者不再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共印150)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4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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