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沅江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4-722531 文号:沅政发〔2014〕3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2014-11-26 发文日期:2014-11-26 信息时效期:2019-11-26 所属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各单位,驻沅单位

《沅江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14328

 

沅江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强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益政发〔2014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和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户外场地和空间、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和其它户外广告载体,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式主要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广告招贴栏、电子显示屏等;

(二)拴系式:指利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门店牌匾、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翻板装置等;

(四)利用交通工具为载体设置、绘制和张贴的移动广告设施,如公共汽车广告、出租车车身广告、飞艇广告、热气球及船舶广告等;

(五)利用其他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和建立户外广告管理台帐,实行户外广告年度检测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户外广告设置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

市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物价、消防、安监、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特点,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式样美观,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彰显城市特色。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市工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户外广告设置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2.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3.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4.需要纳入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二)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并对其材质、色彩提出指导性意见。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可根据需要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七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除征求公安、交通运输、公路、住建等部门的意见外,同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

(二)利用临街建筑玻璃墙体(面)通过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或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建(构)筑物设置的;

(三)利用行道树设置或设置行为将导致绿地损毁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除公共汽车、城市出租车、热气球、船舶以外的交通工具进行设置的;

(五)设置行为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影响电力运行、消防安全的;

(六)设置行为擅自改变建筑物、建筑风格和色彩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的;

(八)在城市广场、城市景观带、公园、学校教学区、居民区、住宅楼设置的;

(九)利用高架桥、立交桥、城市标志性建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器配电箱和残疾人专用设施等设置的;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管部门组织实施。市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城管部门政务中心窗口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受理表。

(二)市城管部门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和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城管部门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和审批意见,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依法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设置独立支撑式户外广告及在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城管部门审批前应先取得市规划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市城管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地向市规划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市规划部门按照规划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相关要求、技术规范和安全措施,在取得设置许可45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到期未完成设置,又未申请延期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45天。

(六)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在竣工30日内由申请人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的资料报送市城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当向市城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以及维护方案;

(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美化亮化实景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人名称;

(二)设置期限;

(三)具体设置位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形式、规格、材质、造型等;

(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批准编号;

(六)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门店招牌广告设置规范,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

(二)门店招牌广告牌匾应符合一店一牌、上下一条线、突出一个面,白天美化,晚上亮化。其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由该场所所有者(或管理者)在该建筑物入口统一规划和设计制作楼层导示牌。

(四)门店招牌应使用新型环保的硬质材料,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制作,广告版面应该文字规范,色彩协调,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五)严禁使用广告喷绘布、丝制横幅和广告涂料等在建(构)筑物门楣上直接设置、悬挂、粘贴和涂画。

第十七条  普通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高立柱广告和三面翻广告设置期限为5年。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设置期限。

第十八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活动组织举办单位或者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工商部门等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

前款规定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期满后1日内必须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工地只能在实体围档上设置宣传自身项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依法核准的施工期限,设置高度不得超过3且不得超过实体围挡高度。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形式、数量、范围规格和标准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市城管部门应在受理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四章  广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上只能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公益广告。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期超过10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其制作安装费均由广告业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规定的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标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编号。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对出现残缺、破损、严重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现象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施,有关部门依法限期拆除,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四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上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设置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在接到市城管部门书面通知7日内自行拆除,对户外广告设置者的直接经济损失从户外广告收入中予以适当补偿;因商业开发拆除许可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商业开发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设置许可期满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到期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城管部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设置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拍、挂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

第二十九条  招标、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城建投、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发改、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的收取,一律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全额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实行专款专用、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发布的公益广告,在公益广告发布期间免收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为,由市城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其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要求的,应当由广告业主在限定的期限内组织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且按规定不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即可取得其使用权的,由市城管部门重新核发设置许可证后,按本办法管理;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要求的一律依法拆除,其损失由设置人自行承担。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按规定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才能取得其广告位使用权的,由相关部门与广告设置人依法解除合同后,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七条  S204线沅江段沿线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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