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5-722521 文号:沅政办发〔2013〕4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2015-04-23 发文日期:2015-04-23 信息时效期:2020-04-23 所属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各单位,驻沅单位: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26

沅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协助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七)督促本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

(八)建立健全乡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村级安全生产信息联络员制度,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市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

乡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三)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牵头、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八)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五)牵头组织推广全市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间爆竹物品措施。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七)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负责乡镇船舶、渡口和所辖公路工程施工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五)负责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市地方海事处职责:

(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和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和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所辖水上航标的设置、养护。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市公路局职责:

(一)负责所辖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市所辖公路路政管理和全市所辖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公路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市水利局职责:

(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

(二)负责所管辖的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洪水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市城管局职责:

(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渣土运输单位资质把关及安全管理。

(三)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市规划局职责:

(一)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二)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四)牵头组织推广全省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五)负责房屋建筑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房屋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的相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四)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市农机局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及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市教育局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所辖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市卫生局职责:

(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六)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市科技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指导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三)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勤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六)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七)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市商务局职责:

(一)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三)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场所、电子游戏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市旅游局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市监察局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三)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三)配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市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的相关工作。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依法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

(二)对申请涉及从事前款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三)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市广播电视台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市电力局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二)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四)组织、协调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办省、益阳市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市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和破坏探测环境的行为。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市畜牧水产局职责:

(一)负责专业捕捞渔民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专业捕捞渔民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专业捕捞渔民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专业捕捞渔民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一、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所辖城镇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危房的安全鉴定工作。

(三)组织、协调所属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属单位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二、经济开发区职责:

(一)负责经济开发区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企业按要求整改到位。

(二)严把企业安全生产入园关。对经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不合格或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不得同意入园或投入生产。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四)组织、协调园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园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三、市船舶制造产业园职责:

(一)负责船舶制造产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事故隐患,按要求整改到位。

(二)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三)组织、协调船舶生产制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参与园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四、市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三)承办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向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市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在事故发生后,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负责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市人民政府于收到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或两起一般事故的乡镇和行业(领域),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应于较大事故发生后或第2起一般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市、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乡镇;年度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省、益阳市驻沅单位、市直机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乡镇;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中央、省、益阳市驻沅单位、市直机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所管辖的行业领域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直主管部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共印100)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3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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