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15-722519 文号:沅政办发〔2013〕7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2015-04-23 发文日期:2015-04-23 信息时效期:2020-04-23 所属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各单位,驻沅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科学的气象探测资料是开展气象预报预测的基础,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是获取科学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前提。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对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我市气象探测工作的正常开展,也直接影响全市应对极端气候事件的处置能力。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备案和专项规划制定工作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气象部门要依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提出控制要求,并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备案,备案的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衔接并重新备案。气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要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要求,联合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管理,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三、认真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

新、扩、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气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协调配合,认真执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在审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新、扩、改建建设工程时,应当征求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意见。禁止在气象台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气象台站观测场保护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修建铁路、公路、挖筑水塘,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制定或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且要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有关管理部门要主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专项规划,避免作出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加大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监控力度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及时采取制止措施,迅速恢复气象探测环境。凡事先未征得气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探测环境破坏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10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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