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沅江市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4309810018/2015-722518 文号:沅政办发〔2013〕9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2015-04-23 发文日期:2015-04-23 信息时效期:2020-04-23 所属机构: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沅江市司法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各单位,驻沅单位

沅江市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19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沅江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城建投资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以及参与建设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相关单位,均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市发改局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可用财力总规模,会同市财政局作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以市政府名义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并报市纪委备案。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未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政府应急工程与安置改造工程除外),不得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程序。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将办事流程和所需提供资料一次性告知,限期办结,提高管理与服务效率。管理流程如下:

(一)立项、规划和用地审批:市发改局负责立项审批,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规划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用地审批。有关前期手续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或出具意见。

(二)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编制。

(三)概(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项目概(预)算送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投资评审。

(四)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单位须到市发改局核准招投标形式,按相关规定集中统一进行招投标。市招投标办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和服务。

(五)工程变更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等必须进行变更调整的,工程变更金额在原批复投资金额的10%以内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开联席会议,实行联审会签;变更金额超过原批复投资金额的10%时,由项目单位按基本程序重新报批

如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项目建设单位按上述变更程序报批并同意后,及时告知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到现场跟踪核实备录,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方可对签证内容共同确认签字。

(六)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项目施工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会同市财政、住建、发改、审计、监察及行业主管、行业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七)工程决(结)算审定: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将项目决(结)算资料报市领导小组。市审计局负责对工程结算实施审计,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总投资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并对评审结论进行批复。

(八)资产移交: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按相关规定将项目资料分类归档,并根据财务竣工决算批复,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及资产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登记。

(九)项目绩效评价: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告市领导小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城建投资公司、经开区等融资平台必须根据年度投资规模确定年度融资计划,并确保融资计划资金到位。

第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资金支付计划拨付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直接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资金支付计划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二)使用市城建投资公司资金的项目,由市城建投资公司编制资金支付计划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批准,按程序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市领导小组批准。严禁超预算支付,剩余资金须依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进行清算。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1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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