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垂管单位,驻沅单位:
《沅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届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沅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实现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券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四)其他类资金项目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立项审批、招投标等环节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工程造价、招投标和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建设单位要落实规划设计、投资控制、施工管理、结(决)算办理等主体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作为建设单位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章 审计方式和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主要采取建设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和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具体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一)各建设单位按照《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展内部审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落实内部管理责任,严格规范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等活动。
(二)审计机关要紧紧围绕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各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抓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审计调查,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三)审计机关对未纳入全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并对内部审计结果负责,内审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进行核查。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选聘具备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根据年度任务总量、项目结构、审计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编制中介机构咨询费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足额予以保障,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的经费纳入审计机关年度预算。建设单位在内部审计时聘请中介机构的咨询费,由建设单位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九条 中介机构咨询费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等相关规定计取,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相关费用达到公开招投标限额的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程序由审计部门和建设单位自行办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利用相关部门、社会审计机构、主管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发现其工作结果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另行组织审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与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现场踏勘、问询、对审、取证认定等工作。各项目参与单位拒不配合审计工作,不影响审计机关或内审部门在证据清晰情况下对审计事项的认定及审计结论的出具。
第三章 审计计划和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每年末应向审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已完工、在建、拟开工)清单,审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制定全市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报市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同志直接指示批示要求实施审计的项目,应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机关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部门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计划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审计前该项目应完成工程结算;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前该项目应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开展跟踪审计,审计前该项目应已明确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并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复。
项目建设单位为审计监督的对象,应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招标代理、征地征收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接受审计部门调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重点审计下列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以及投资控制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及调整情况;
(五)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规定的执行,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的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征收情况;
(八)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核算情况;
(九)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质检资料及监理资料等工程管理情况;
(十)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情况;
(十一)项目投资绩效及后期运营与管理情况;
(十二)跟踪审计项目应当将以前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十三)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应当重点关注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并注重揭示以下问题:
(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
(二)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
(四)其他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一)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涉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事项;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以及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并检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工程和财务资料(含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和电子数据:
(一)项目立项、各类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概(预)算以及综合验收等文件和资料;
(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等资料;
(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五)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审计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招标代理、征地征收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坚守审计职业道德,坚持公开透明,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对移送事项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的;
(二)提供的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四)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方式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规模、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规定的;
(七)虚列工程成本、虚列投资完成额、隐匿结余资金的;
(八)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九)材料设备采购、保管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十)造成项目重大概(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十一)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参与虚假签证,并造成损失的;
(十二)编制、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十三)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发现与项目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七)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情形;
(八)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审计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受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专业机构或者聘请的外部人员,在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重大工作质量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或者移送处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4月17日颁发的《沅江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沅政发〔20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情况表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申请表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备案登记表
4.工程项目资料清单
5.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附件1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情况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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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概算 投资额(万元) |
招标 控制价 |
签约 合同价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进度情况 |
竣工验收 |
结算办理 |
结算审核 |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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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 |
在建 |
已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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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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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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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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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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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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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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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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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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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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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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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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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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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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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概算投资额(万元) |
招标控制价(万元) |
签约合同价 |
施工单位 |
建设方式 |
结算审核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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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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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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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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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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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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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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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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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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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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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模式:自建、PPP、EPC、代建制等。
附件3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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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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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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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核单位及人员(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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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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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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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减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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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减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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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登记 相关资料 |
纸质版材料包括: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及附件(审定的工程结算书、定案表、送审结算书、资料交接清单、立项文件、财政预算评审文件、招投标、比选或竞争性谈判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参审机构或审核人员审核实施方案及现场踏勘记录)、建设单位承诺书(见附件)。 电子版材料包括:审计报告、招标清单及控制价、投标清单、送审结算、审定结算工程量计算底稿(电子表格、计量软件版计算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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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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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沅江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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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核对 |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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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立项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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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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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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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变更补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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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立项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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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现场施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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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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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设计变更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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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财政拨款计划 |
|
|
五 |
现场签证资料(含影像) |
|
|
|
5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29 |
施工记录 |
|
|
|
6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
|
30 |
有关检测报告 |
|
|
|
7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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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变更会议记录纪要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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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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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监理日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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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施工许可证 |
|
|
六 |
竣工决(结)算资料 |
|
|
|
10 |
立项会议纪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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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决(结)算书(含电子资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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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设计文件 |
|
|
34 |
评审结算书(含电子资料) |
|
|
|
12 |
设计图纸 |
|
|
35 |
竣工图纸 |
|
|
|
三 |
招投标文件 |
|
|
36 |
监理报告 |
|
|
|
13 |
招标文件、招标批复、公告 |
|
|
37 |
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
|
|
|
14 |
招标控制价 (含电子资料) |
|
|
38 |
竣工备案资料 |
|
|
|
15 |
投标文件 |
|
|
39 |
项目总结报告或汇报资料 |
|
|
|
16 |
投标报价预算书 (含电子资料) |
|
|
40 |
造价计价原则与办法 |
|
|
|
17 |
中标通知 |
|
|
41 |
主要材料价格确认资料 |
|
|
|
18 |
评标报告 |
|
|
42 |
有关会议纪要资料 |
|
|
|
四 |
合同文件 |
|
|
七 |
项目财务收支会计资料 |
|
|
|
19 |
勘察合同 |
|
|
43 |
项目会计报表 |
|
|
|
20 |
设计合同 |
|
|
44 |
会计账簿 |
|
|
|
21 |
咨询合同 |
|
|
45 |
会计凭证 |
|
|
|
22 |
监理合同 |
|
|
八 |
其他有关资料 |
|
|
|
23 |
造价咨询合同 |
|
|
46 |
|
|
|
|
24 |
施工合同 |
|
|
47 |
|
|
|
申请单位资料提供人: 审计局资料签收核对人:
附件5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沅江市审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我们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了与审计(核查、调查)范围相关的资料,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提供的 的建设工程资料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的(以《资料交接清单》为准)。
二、本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均在所提供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资料中真实、完整的反映,无账外账、账外资产。
三、本单位(包括内部机构,以及公款私存等情况)在各类金融机构的账户均已全部提供(以《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情况表》为准)。
四、本单位与关联单位名单及合同、协议等资料,未决诉讼、抵押借款、投资参股及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等有关的资料的重大交易事项均已提示并真实、完整,保证无遗漏。
五、对审计过程中要求提供的有关调查、核实材料,本单位将按上述要求和规定时间签署完毕,送交审计组。
对上述承诺,本单位和有关负责人愿意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财会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