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二、政策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三、管理范围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适用范围分为禁放区和管控区两部分。禁放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区要移风易俗,倡导禁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包括琼湖街道、胭脂湖街道、赤山岛(不含目平湖垸、畔山洲垸、原万子湖乡的长春垸以外区域)、其他镇(中心)的城镇规划区、国省干道两侧200米范围内,以及党政机关、学校、公园、公墓陵园等地点。
管控区为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管理内容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的零售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已经核发的零售许可证和批发许可证不再续期。
经批准实施的燃放烟花爆竹作业,实施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不发生火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五、法律责任
除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扰、妨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