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杨智勇解读《沅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发布时间:2020-09-28 17:12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办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自2020928日起施行。市长杨智勇就《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制定《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201958日,国务院第713号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正式公布,201991日起施行。我市于20111230日发布了《沅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沅政发〔201115号),该文件部分条文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已不相适应,修订工作必须启动。

二是推进依法决策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重要文件明确要求: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从贯彻落实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要求来讲,修订工作也势在必行。

问:制定《规则》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政策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湘政办发〔201141号)

4.《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湘政发〔201551号)

5.《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5号)

6.《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益政发〔20203号)

问:与原《规则》相比,新《规则》主要修订了哪些地方?

答:主要修订了七个方面的内容:

1.对文件的章节体系重新编排。将原文件的总则、决策的主体与启动、决策方案起草、决策的审议与公布、决策的执行与监督、附则6章调整为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责任追究、附则6章,决策草案的形成一章分为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4节,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一章分为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2节。同时,每个章节增加了许多具体内容,这样编排较原文件更为清晰和直观,流程顺序更为合理,可操作性更强。

2.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原文件中重大行政决策的部分范围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调整为(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同时对市本级财政一次性安排资金、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直接投资、处置国有资产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标准进行了相应提标,并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则。

3.增加了风险评估的相关内容。原文件中没有风险评估相关内容,此次修订增加了这些内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得到了完善。

4.对某些期限进行了调整。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对某些期限进行了调整。一是将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由不少于20改为一般不少于30;二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增加了社会监督和决策后评估制度相关内容。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明确了建立决策后评估制度,并明确如何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

6.修改了责任追究主体。将责任追究主体由市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修改为市人民政府。

7.明确了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镇场街道可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也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问:新《规则》有哪些亮点内容?

答:主要有三方面的亮点:

1.强调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一是增加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二是增加了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强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实行目录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按照《规则》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合法性审查。

3.强化了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一是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的过程中,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政府法制机构参与前期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二是政府法制机构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选择自行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或者会议形式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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