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解读《关于修订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发布时间:2020-07-02 16:43 信息来源:法制办 作者: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浏览量:

 

一、出台背景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和沅江市农业农村局对2016年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自查,全面核实了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等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文件进行禁养区重新划定调整和面积核查。

    二、主要依据

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此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禁养区范围划定。根据相关划定依据和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其他要求及说明。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本方案的实施对象是指经当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符合相关补偿情形的,依法给予补偿;建设畜禽养殖场应当位于非禁养区,建设要求及申报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除核心景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污染物“零排放”养殖场除外)。

三、相关附件。附件1: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一览表;附件2:沅江市县级以上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附件3:沅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附件4:环境监管要求与措施;附件5:沅江市禁养区分布图。

四、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推动农业面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畜禽养殖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别是生猪产业的发展。

    五、起草过程

      由生态环境部华南科学研究所经过实地研讨,通过征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南洞庭自然保护区沅江市管理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意见,并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此稿。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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