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解读《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26 17:38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作者: 浏览量:

为切实做好露天秸秆禁烧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促进秸秆合理利用,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2019年12月13日,沅江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沅政告〔2019〕7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对《通告》予以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市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用于取暖做饭的农作物秸秆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的过剩现象,部分地区秸秆焚烧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资源浪费,带来空气污染,影响交通安全,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威胁。同时,人民群众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存在重视不够、认识亟待提高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将影响粮食安全,乃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二、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 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三、主要内容

《通告》里强化了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了部门职责。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管”的原则,坚持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明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秸秆禁烧行业监督管理,明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城市建成区秸秆禁烧行业监督管理,明确各镇场街道负责各自辖区秸秆禁烧属地管理。对露天禁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农村局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各镇场街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全面防控与重点督查相结合,提升我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政策亮点

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村级年度绩效考核,相关责任人与绩效考核挂钩。对禁烧工作不力,出现被环保部门卫星遥感监测到着火点的及上级督查到着火点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因焚烧秸秆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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