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水产局行政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10-12-22 00:00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水产局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 水产苗种生产管理:
1 、擅自向河流、湖泊或者其他自然水域投放水产苗种的,处以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2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的,或者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的,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引进水产苗种不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验产地检疫证明的,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5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6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产苗种,予以销毁;
7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登记、年检年审及水产苗种检疫收费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渔政监督:
1 、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电、毒、炸鱼规定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围湖拦网非法养殖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 、非法拦湖修筑矮围的处每亩3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5 、非法用鸬鹚捕鱼的处以每只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6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7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8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对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9 、敲(舟古)作业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2 、违反捕捞证规定捕捞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3 、涂改、买卖、出租划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5 、擅自捕捞、收购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未采取保护措施,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要产区直接引水和用水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8 、无船舶证、无船名号、无船籍港的渔船,对船主处以渔船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三、养殖管理:
1 、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一年的,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010 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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