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10-20 00:00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沅政告〔2011〕3号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2年154号)的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民死亡后,应积极实行火葬。在下列范围内的公民(少数民族除外)死亡后其遗体必须实行火葬:全市范围内党政机关和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城区所有社区(强制火化区)的公民;在强制火化区内死亡的外来人员和全市非正常死亡人员。
公民生前自愿或直系亲属愿将其遗体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二、禁止在城区下列范围内搭设灵堂、灵棚治丧。
    城区内东面:以防洪大堤为界,北至沅江纸业公司芦苇场,南至天下洞庭实业有限公司。南面:石矶湖垸内以建设路为界,东至石矶湖大堤,西至石矶湖;老S204线至积水港桥。西面:S204线向西200米,从积水港桥至白沙大桥。北面:从国土资源局起至沅江纸业公司止,以蓼叶湖、新源路、沅纸大道为界。
    三、城区公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举行吊唁活动。禁止占用道路、公共场所和市政设施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否则,由民政、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四、除获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墓地,不得买卖、转让、出租、赠送墓地和墓穴。禁止在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建造墓地,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否则,由民政、国土、林业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五、允许土葬的,应当安葬在依法批准的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内。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材后再行土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实行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林业、公安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六、禁止在强制火化区内制作、经营棺木或出租龙杠等土葬用品,否则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七、禁止殡葬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接运等殡仪服务活动。
    八、公安、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对阻碍民政、城管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殡葬服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改善条件,优化服务。
    十、乡镇场、街道以及村(社区)、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张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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