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03-27 00:00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YJDR-2013-52001

沅江市城市管理局      沅江市爱卫办
关于实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的通告
沅城告〔2013〕1号

 

    为加强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根据《沅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的精神,沅江市城市管理局和沅江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将在2013年4月1日开始启动市容环境卫生综合协管员在城区协助城管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1、随地吐痰或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
    2、随地便溺;
    3、乱扔果皮、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等废弃物;
    4、乱倒垃圾、粪便、废油和污水;
    5、乱扔动物尸体;
    6、送殡时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
    二、有下列行为,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刻画、涂写;
    2、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3、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三、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门店,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有下列行为,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向车外抛弃、倾倒废弃物;
    2、运输车辆未密封、覆盖,沿途撒漏飞扬;
    3、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4、擅自设置临时摊点、亭、棚,从事经营活动。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营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共建美丽和谐新沅江。

 

沅江市城市管理局      沅江市爱卫办
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张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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