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0 00:00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沅江中油燃气有限公司、各燃烧器具经营企业、安装、维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市场的监管,保障广大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建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市场的管理。凡在我市进行燃气燃烧器具销售的经销商,其所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必须是当年管理目录内(益阳市部分)的燃气燃烧器具。
        二、严格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准入制度。凡在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住建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有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的售后服务点、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交纳风险保证金、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取得《资质证书》并到市燃气办备案后方可有资格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三、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必须经培训鉴定合格,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严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无证上岗。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只能在一个企业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四、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行为。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安装材料和配件;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应当拒绝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应当在燃气计量表后进行,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安装、维修结束后,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给用户出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当载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名称、地址、燃烧器具型号、电话、出具时间等内容,合格证书上相关信息必须认真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并有安装、检验人员和用户的签名。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按照《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适配性目录(益阳市部分)》进行安装,不得为用户安装非当年目录内型号燃气燃烧器具。
        五、认真做好燃气燃烧器具通气验收工作。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用户通气点火前应当认真做好用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合格证书检验工作,对使用无资质安装或有资质但无安装合格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和非当年目录内(益阳市部分)燃气燃烧器具的用户一律不得通气。
        六、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监督检查。燃气办将加大我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或者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企业,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无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依据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可处个人50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管道燃气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行为,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企业和具体经办人分别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沅江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  胡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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