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沅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11:19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量:

  

 

 沅政办函〔20253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沅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31


沅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2 市应安委成员单位职责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发布

5.市级应急响应

5.1四级响应

5.2三级响应

5.3二级响应

5.4一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联动

5.7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冬春救助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责任与奖惩

8.3预案管理

8.4参照情形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县三级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1.1沅江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安委”)

在沅江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安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2沅江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安办”)

市应安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应安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益阳市应安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镇(街道、园区、中心)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风险趋势研判,及时向相关单位、地方通报;

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态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4)组织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1.3专家委员会

市应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2市应安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益阳市下达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实施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负责市应安办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市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人武部军事科: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益阳市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支持,及时下拨中央、省级、益阳市级项目建设资金;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统筹协调应急、水利、商务等部门救灾应急物质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落实救灾物资的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学校师生与员工服从属地政府统一安排,有序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受灾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系统受灾情况;指导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科工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

市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对参与抢险救灾的事业单位的表彰奖励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灾群众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指导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路建养中心:负责救灾运输线路的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巡查值守和险情处置;按权限实施对河流、湖泊、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干旱灾害及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组织水利专家参与抢险方案制定和现场技术指导;负责灾区应急供水保障,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用水应急水量调度;及时统计、核查、上报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编制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协助配合商务、市场监督部门,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商贸流通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区(县、市)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供工作。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协助发布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市卫健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灾情统计工作。

市市监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对本市企业生产的救灾物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灾区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市城管执法: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拆除影响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的城市违章建筑。会同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灾情核实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因灾损坏供水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保证群众生活需要。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预报和气候趋势预测;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服务,降水达到一定程度时应及时报告;为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提供决策服务;协作开展气象灾情调查;必要时开展移动监测。

市融媒体中心:做好救灾、抗灾、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保障灾区应急广播系统、电台正常运行,负责灾区内应急广播、电台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国资下属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下属企业受灾情况。

武警沅江中队:参与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参与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沅江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国网沅江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及时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市应安办、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应安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园区、中心)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沅江市委、市;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7)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灾情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沅江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本级相关涉灾部门,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同级涉灾部门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沅江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益阳市委、市政府。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镇(街道、园区、中心)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对启动市级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相关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对于干旱灾害,灾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各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核定、通报等工作。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涉灾地区和部门应在市委宣传部的统筹指导下,归口发布灾情信息,及时释放应急处置、救援救助等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灾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高频次、广覆盖、多渠道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群众转移避险。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新闻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风险提示、安全科普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后,灾区防灾减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5以上3010以下;

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市农业人口1%2700以上3%8100以下。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安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应安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应安办主任(市应急管理主要负责人)、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1.3响应措施

市应安办组织协调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中心)灾害救助工作。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安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应安委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单位。

2)市应安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应安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镇(街道、园区、中心)应急管理部门及市级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市应安办报告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市应安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沅江市委、市政府和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按程序及时预拨部分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通畅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人武部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中心)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或10户以上、903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市农业人口3%8100人以上、5%13500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安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安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应安办主任(应急管理主要负责)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应安委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响应措施

市应安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应安办副主任组织协调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中心)灾害救助工作。市应安委及其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安办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应安委主任、副主任和益阳市相关部门,通报市应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请求益阳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派出由市应安办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应安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镇(街道、园区、中心)应急管理部门及级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市应安办报告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市应安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沅江市委、政府和益阳市应急管理报告。

4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单位)及时向益阳市应急管理局、益阳市财政局等益阳市部门(单位)申请益阳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益阳市和沅江市本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按程序及时预拨部分沅江市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下拨益阳市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通畅和人员及时转运;市发改局积极争取上级发改部门相关领域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

5)市应急管理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卫健指导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中心)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沅江监管支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民政、红十字会指导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中心)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应安办指导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中心)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市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失踪5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间或30户以上、2709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市农业人口5%13500人以上、7%18900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安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安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应安委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应安委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报告,同时报沅江市委、市政府和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5.3.3响应措施

市应安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中心)灾害救助工作。市应安委及其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安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沅江市委、市政府和益阳市相关部门报告,通报市应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请求益阳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派出由市应安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应安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镇(街道、园区、中心)应急管理部门及市级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市应安办报告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市应安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沅江市委、市政府和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市应安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单位)及时向益阳市应急管理局、益阳市财政局等益阳市相关部门(单位)申请省、益阳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省、益阳市和沅江市本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按程序及时预拨部分沅江市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下拨省、益阳市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通畅和人员及时转运;市发改局积极争取上级发改部门相关领域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

5应急管理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督促国资下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沅江监管支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应急管理会同市民政局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应安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益阳市应安办。

10市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失踪7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709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市农业人口7%18900人以上。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安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安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应安委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沅江市委、市政府和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沅江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市应安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中心)灾害救助工作。市应安委及其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安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沅江市委、市政府和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及益阳市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市应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请求益阳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派出由市应安委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应安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镇(街道、园区、中心)应急管理部门及市级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市应安办报告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市应安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沅江市委、市政府和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市应安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单位)及时向益阳市应急管理局、益阳市财政局等益阳市相关部门(单位)申请中央、省、益阳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中央、省、益阳市和沅江市本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按程序及时预拨部分沅江市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下拨中央、省、益阳市下达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通畅和人员及时转运;市发改局积极争取上级发改部门相关领域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

5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督促国资下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人武部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市发改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监局等部门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科工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供电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应急供电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恢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沅江监管支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沅江市委、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应急管理会同沅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2市应安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沅江市委、政府和益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沅江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益阳市委、市政府。

5.5启动条件调整

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域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2沅江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的,市应安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镇(街道、园区、中心)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安办报告。启动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应安办向相关镇(街道、园区、中心)通报,所涉及镇(街道、园区、中心)要立即启动对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应安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中心)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根据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按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有关实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市应急管理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根据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沅江市人民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避险因素。

6.2.3灾情稳定后,市应安办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市应急管理和市应安办将本市因灾倒塌房屋情况报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和益阳市应安办

应安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沅江市人民政府和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6.2.4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向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下拨中央、省、益阳市、沅江市安排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

6.2.5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沅江市人民政府和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6.2.6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灾区相关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冬春救助

6.3.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2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受灾地区镇(街道、园区、中心)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益阳市和沅江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益阳市财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中央、省、益阳市和沅江市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统筹安排,及时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预算内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改局积极争取上级发改部门相关领域预算内投资项目支持。

7.1.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物资保障

7.2.1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合理规划、建设市镇(街道、园区、中心)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建立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提升灾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加强市、镇(街道、园区、中心)两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情信息。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市应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人民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救灾必须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镇(街道、园区、中心)、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充分发挥镇(街道、园区、中心)、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4市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7科技保障

7.7.1市应安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交通运输、水、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地震、测绘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及时完善沅江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完善应急广播运行机制,实现市、镇(街道、园区、中心)、村(社区)上下贯通,应急部门横向联通,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和培训

7.8.1市应安办应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报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村(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村(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2市应安委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部门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低温、冰冻、冰雹、大风、龙卷风、台风、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市应安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湿地保护与发展事务中心)的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备案。市应安办加强对镇(街道、园区、中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8.3.4市应安办协调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本预案由市应安办负责解释。

8.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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