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政办函〔2025〕5号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江市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沅江市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0日
沅江市应急广播体系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升应急广播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
第三条 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市应急广播系统建设规划,统筹全市应急广播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应急广播播出情况。
第四条 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综合覆盖、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精准高效的原则,加快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不断强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提高应急广播服务效能。
第五条 规范建立应急广播应急信息发布机制。按照“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的原则,及时发布经审核的各级制发的应急信息和日常信息。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长效运行保障管理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应急广播“最后一公里”传播优势,提升应急广播发布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推动构建现代化的应急广播公共服务体系,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应急广播公共服务。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与应急广播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等。
第二章 体系构成
第八条 沅江市应急广播系统由市、镇(街道、中心)、村(社区、管区)三级应急广播平台、覆盖全市应急广播网络和播发终端、节目生产系统、应急广播运行管理软件系统、视频调度会议系统、智慧应用设备及软件系统等组成。
第九条 沅江市应急广播系统承担以下任务:
(一)接收播放各级发布的紧急类应急信息;
(二)转播中央、省、益阳市新闻时政类和理论宣传等节目;
(三)播放省、益阳市应急广播平台,沅江市融媒体中心专门制作的综合广播节目;
(四)开展以应急广播为基础的智慧拓展应用。与应急管理、水利、气象等信息平台对接,授权使用,进一步发挥“应急广播+”“+应急广播”的协同作用,实现应急信息在电视机顶盒、手机移动屏等终端同步发布。
(五)用于镇(街道、中心)、村(社区、管区)基层管理和治理,包括政策宣传、工作安排、实用技术培训等。
第十条 加快城市应急广播建设,持续推进应急广播进机关、进学校、进医院、进车站、进旅游景区、进酒店、进小区、进应急避难场所等,实现应急广播城区全覆盖。
第三章 播出管理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
(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发布的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紧急类信息;
(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公共卫生、知识科普等非紧急类信息;
(四)镇(街道、中心)、村(社区)等基层管理单位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
(五)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类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等分为紧急类和非紧急类。应急广播应当优先播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紧急类应急信息。非紧急类信息,指无紧急发布要求的信息,用于日常政策宣传、公共服务、知识科普等信息。
第十三条 市级应急广播平台负责与市级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对接,管理和调度市级应急广播资源,实现市级应急信息播发;与省级、益阳市应急广播平台对接,接收和处理省级、益阳市应急广播平台转发的应急广播信息,实现对全市应急广播资源统一管理,接收市级、镇(街道、中心)、村(社区、管区)的应急广播发布需求,信息发布遵循“上级优先于下级、应急优先于日常”的原则。
第十四条 应急信息通过广播频率、电视频道进行插播、弹窗或走马灯字幕等方式播出,应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宣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音频、视频、图片和文字等,应使用文明用语,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俗。
第十六条 应急广播日常播出分早、中、晚三个时段,每次播放时间一般不超过60分钟。
第四章 内容审核
第十七条 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坚持“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
第十八条 紧急类信息发布,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按有关应急信息发布流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通过本单位应急广播平台紧急发布或直接报市融媒体中心审核后播发。
第十九条 非紧急类信息发布,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通过本单位应急广播平台审核制作播出或直接报市融媒体中心审核后播发。
第二十条 非紧急类信息播报转播上级播控平台节目时,必须按时、完整、准确地转播,不得随意中断节目、随意插播节目。
第二十一条 所有播出内容的原始资料及审核文件需存档备查,建立播出日志。
第五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应急广播体系的行政管理和安全播出监管;依法负责应急广播体系的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和违规违法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工作,确保广播安全播出;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责,加强广播队伍建设,要组织应急广播系统平台工作人员不定期地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加强广播运行管理,加强安全播出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考核细则,组织实施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市融媒体中心为本级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建立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制,保证应急广播系统正常运行。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维护单位需提供7×24小时应急广播系统运行保障服务,保证终端在线率达95%以上。应急广播系统各个运行环节应当遵循安全播出要求,平台需配备入侵检测系统、日志审计、运维审计、国密数字签名、防火墙等系统防护服务,并符合二级等保测评及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
第二十四条 市公安局依法对蓄意破坏应急广播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网沅江供电公司负责应急广播设备设施运行的用电保障;依法依规协助做好传输线路共杆挂寄工作;提供应急广播终端野外用电及电杆悬挂。
第二十六条 电信、移动、联通和广电沅江分公司负责为应急广播扩展有线光缆传输提供有利条件,依法依规协助做好传输线路共杆挂寄工作;提供应急广播终端野外用电及电杆悬挂。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中心)负责辖区内应急广播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并将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1.负责转播市应急广播节目内容,对播出安全、运行安全、维护(维修)安全负责。
2.适当统筹安排镇(街道、中心)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八条 行政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做好与应急广播播控中心的相关对接。
第三十条 应急广播播控平台实行账号、密钥分级管理,专人专用。管理人员不得将账号、密钥交给他人保管使用,播控平台设备不得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不得出租或转让系统,重要资料每月进行备份。
第六章 运维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镇(街道、中心)、村(社区、管区)负责配备专门(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应急广播设备整洁、使用科学、播发合规,发现应急广播设备故障及时报告、处理。镇(街道、中心)、村(社区、管区)安排专门的应急广播室,要求相对独立,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确保应急广播设施、阵地安全可控。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市、镇(街道、中心)、村(社区、管区)应急广播机房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巡查制度、播出内容审核及文稿及时登记存档制度、日常定期播放制度等,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应急广播设施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利用应急广播系统传播下列内容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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