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政办函〔2024〕35号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江市招商引资项目操作规程》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沅江市招商引资项目操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八届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沅江市招商引资项目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评审程序,细化项目管理和建设流程,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形成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协调有序、推进有力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招商引资项目操作规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构建大招商格局的决策部署,以及沅江市“九个围绕”抓招商引资的具体要求,围绕我市六大支柱产业和特色资源,开展“延链、补链、强链”招商,高效推进项目洽谈、签约、落地、建成、投产、运营,提升招商引资效能,推动洞庭湖区核心城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引入标准
坚持“亩均论英雄”,严格落实“两比三优一核准”要求:对拟引入项目要比较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比较税收和带动力的贡献率;要优先考虑主导产业项目,优先考虑产业链配套项目,优先考虑先进制造业项目;要严格核准项目土地使用面积,以节约用地。
(一)投资强度[1]
1.工业项目
(1)征地类工业项目
入驻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工业生产性征地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80万元/亩,税收贡献[2]不得低于10万元/亩。各镇(街道、中心)引入的征地工业项目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入驻标准厂房项目
对于投资额度小于2000万元或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企业(项目),原则上入驻标准厂房,不提倡单独供地。鼓励企业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或合并转让方式盘活闲置厂房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
①工程机械装备智能制造产业园入园项目租赁标准厂房面积不得低于5000m2;年产值不得低于7000元/m2/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0元/m2;税收贡献不得低于200元/m2/年;解决就业不得低于每1000m2/6人。
②食品产业园入园项目租赁标准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500m2;年产值不得低于7000元/m2/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0元/m2;税收贡献不得低于50元/m2/年;解决就业不得低于每1000m2/10人。
③服装纺织产业园入园项目租赁面积不得低于1100m2;年产值不得低于7000元/m2/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0元/m2;税收贡献不得低于50元/m2/年,解决就业不得低于每1000m2/15人。
2.农业项目
农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万元/亩,有厂房建设的农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8万元/亩。
3.文化旅游康养项目
此类产业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税收贡献不得低于2万元/亩。
4.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
此类产业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10万元/亩,税收贡献不得低于5万元/亩。
(二)产业发展
拟引进项目需符合发改、科工、农业等相关部门鼓励类、限制类的项目清单标准,以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环保准入
拟引入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满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应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安全生产
拟引入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其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项目入库
(一)项目评估初审
来沅接洽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商务局联合相关部门主动对接。市商务局对于符合准入标准且投资意向明确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填写《沅江市招商引资项目初审登记表》(附件1);同时收集项目相关资料(包括项目投资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简介、公司简介等),在3个工作日内分送至相关市直责任单位进行联审。
(二)项目联审研判[3]
相关市直责任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联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填写《沅江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审登记表》(附件2),由市市监局对投资方的投资背景、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司法部门对企业的违法违纪记录进行司法审查,市金融事务中心联合银行对企业债务情况及资金实力进行调查等。同时,由市商务局投促中心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或组织成立专家库对项目进行评审。原则上相关市直责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进行意见回复,商市务局将《沅江市招商引资项目初审登记表》《沅江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审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汇总后,由主要负责人报分管副市长审核。
四、项目对接
招商引资项目采取分层对接的方式,直到项目开工建设。前期由属地、市商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和论证,根据投资强度分别向对应的市级领导汇报。
(一)投资强度在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主体对接人为园区或商务局主要负责人。
(二)投资强度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含5亿元),主体对接人为分管副市长;
(三)投资强度在5亿元以上的,主体对接人为市长。
五、项目选址
新引进项目原则上优先租赁使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确有特殊生产经营需要自建厂房的,经园区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供地。
(一)征地自建项目:由商务局牵头,根据产业布局联合园区、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市科工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市城投集团等有关单位实地进行初步选址。
(二)入驻标准厂房项目:由园区牵头,根据产业布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市城投集团等有关部门陪同投资方实地初步选址,园区必须明确告知投资方厂房租金标准及相关的收费事项并提供一次性告知清单。
六、项目考察
项目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如需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可将考察初步方案报商务局,市商务局汇总后统一制定出行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必要时需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实地考察后由参与考察的项目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考察意见,由市商务局汇总形成考察报告[4]。
七、项目调度
在库招商项目,原则上各分管副市长每月调度一次以上,常务副市长每季度调度一次以上,项目推进中如遇特别重大问题可提请市委书记、市长专题调度。
(一)调度内容
1.近期在谈项目的洽谈情况。(属地、市商务局)
2.重大招商在建项目的建设的整体进度、指标完成情况、工作落实情况以及项目推进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园区、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
(二)工作要求
1.市商务局要在市领导调度前(每月15日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预调度,收集议题和有关资料;
2.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重大在谈、在建项目的日常调度与服务,准确掌握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并配合组织好调度活动;
3.重大招商项目,由市商务局联合属地成立工作专班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相关单位责任及项目推进工作时间节点,并在调度会上报请通过执行。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计划,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推进工作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
八、项目评审
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项目评审会,包括属地及商务部门预审、市级评审、重大项目专题评审等。
属地及商务部门每月要召集相关部门对在谈项目、在库项目组织一次以上的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分管副市长。
所有上市级项目评审和专题评审的项目都需要经过预审,市级项目评审会和重大项目专题评审会召开前,由市商务局报请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重大项目须提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市级项目评审会后由市商务局出具会议纪要,以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认。
原则上投资强度在5亿元以下(含5亿元)项目,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投资强度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常务副市长为召集人;重大项目专题评审,经分管副市长报市委书记、市长同意后,由市长召集评审,同时,市商务局要将项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报备,必要时可以邀请共同评审。
参会人员为相关产业链链长、副链长,相关市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第三方中介机构、专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九、合同签订
项目评审会通过的项目,由项目属地与投资方商定《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初稿),并将合同初稿报司法局审核通过。合同签订后,除报市发改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市商务局备案外,视项目情况报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合同必须参照准入标准,对项目所涉及的对赌机制、产业规划、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规划建设指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劳动用工及保障要求、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贡献及开工、建设周期、开业时间等进行约定,并明确违约条款。
十、项目退出
(一)项目退出范围
1.已签约但未供地项目。由于缺乏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或规划调整等客观因素而未能供地的项目。
2.已供地但未动工项目。由于投资方自身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动工日期满12个月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3.已动工但未建成投产项目。由于投资方慢建久拖等原因,自土地交付之日起,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和项目规划建设标准建成的项目。
4.部分投产项目。项目部分建成投产,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项目。
5.建成投产但存在环保或安全隐患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因未按环保评审批复或安全生产要求建设,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能耗或污染物排放超标、安全隐患,无法完成有效整改的项目。
(二)退出程序
项目实施预警监测。由项目属地牵头,原则上每半年对属地内生产企业和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动态监测,对连续停工停产的项目和企业,由属地报市委、市政府后及时下发预警通知书。
1.约谈。对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在预警通知书下达后15日内,由属地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内容呈报市政府分析研判后,以纪要的形式发至约谈人;
2.整改。由属地会同相关部门向投资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后,按整改通知要求的内容、时间进行整改;
3.清退。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属地提出企业退出具体方式,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后,由属地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市城投集团等相关单位配合实施。对退出的企业(项目),取消合同约定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依法追回已享受的政策性奖励及相关补助资金,并追究企业违约责任。
十一、追责机制
(一)明确追责范围
1.项目引进阶段。对在招商过程中故意夸大项目前景、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数据等行为进行追责。若因招商人员工作失误导致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等项目,应追究相关责任。
2.项目实施阶段。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如未能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服务保障等,导致项目进度延误或无法实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追责。若因监管不力,致使项目出现违规建设、环境污染等问题,应追究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项目后续服务阶段。对在项目投产后,未能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追责。若因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应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确定追责主体
1.招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招商部门负责人对整个招商工作负领导责任,若出现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招商人员对所负责的项目全程负责,若出现违规行为应直接承担责任。
2.审批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招商项目进行审批,若出现违规审批或审批延误等情况,应追究审批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服务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服务保障部门应积极为招商项目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若因工作不到位影响项目实施,应追究服务保障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制定追责方式
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经济处罚。对因工作失误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责任,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法律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其他事宜
(一)本规程未尽事宜,提请市委、市政府商定。
(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遵照上级政策执行。
(三)项目属地及相关市直责任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全力做好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及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为项目(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注释
[1]投资强度:即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各项指标考核周期一般以项目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如2-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对分期建设的项目按每期供地面积计算。
[2]税收贡献:指的是企业在单位土地面积年度上缴税收额度,不含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3]项目联审研判:项目研判工作主要由商务局牵头统筹协调相关市直责任单位具体实施。主要是对项目投资者、投资强度、财政贡献、产出比、配套要求、土地供应情况、能耗要求、环保审批、工艺技术以及产业政策等作评估审核。相关市直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评审有关工作,其中:发展和改革部门在产业政策、能耗等方面进行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产业园区政策、产能、工艺等方面进行审查,财政和税务部门在财政贡献、财税政策方面进行解读,自然资源部门在用地方面进行审查,水利部门对河湖岸线问题进行审查,住建部门在城建规划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进行审查,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进行审查,农业农村部门在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进行审查,林业部门在用林方面进行审查,湿地部门对于湿地开发利用进行审查。
[4]考察报告(或背景调查报告):指项目属地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方开展背景考察,全面掌握了解投资主体基本情况,核实其投资背景、资信评级、经营状况、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安全风险、市场竞争力及管理团队等情况,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企业简介、考察成果、投资意见、下一步推进建议等。
附件:1.沅江市招商引资项目初审登记表
2.沅江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审登记表
附件1
沅江市招商引资项目初审登记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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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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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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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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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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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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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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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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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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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沅江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审登记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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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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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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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意见 |
(请从“建议推进”“建议上报研定”和“建议终止”三种评审意见中选填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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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依据及建议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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