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游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的沅公(人)决字〔2025〕第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2月2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沅公(人)决字〔2025〕第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人无生活来源且身体残疾,靠低保为生,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4年4月27日至11月18日期间,申请人因澳门签注受限,编造到香港旅游的虚假事由,先后8次骗取香港旅游签注,并使用骗取的签注从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核验放行。其实际并未进入香港旅游,而是经香港转往澳门参与赌博,后从拱北口岸返回珠海。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对该案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侦查。因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次日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非法出境,情节严重。因其有主动投案情节,被申请人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其处以1900元罚款。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4年4月27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申请人游某某因赴澳门签注受限,多次以赴香港旅游为由,申领香港旅游签注。其持该签注从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出境后,并未实际进入香港旅游,而是经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短暂停留(仅获取入境小票)后,再转往澳门,并使用护照及假机票以过境转机为由进入澳门参与赌博,事后从珠海拱北口岸入境。经查,申请人共实施上述行为8次。
该案由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25年7月22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申请人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25年12月15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请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决定对申请人不起诉。2025年12月16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被申请人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被不起诉人游灿辉予以行政处罚。2025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并综合考虑申请人主动投案的情节,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出入境记录、签注签发记录、支付记录、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被申请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已被检察机关认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因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被不予起诉,检察意见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已然清楚,证据确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被申请人已充分考量申请人主动投案的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以下减轻处罚,最终处以1900元罚款,量罚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