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违法建设监管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1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对XX小区一期、二期、三期违法建设仅作罚款处罚、未责令限期拆除且未履行后续监管职责,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2.责令被申请人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启动限期拆除程序并全程监管;
3.责令被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协调督促开发商赔偿申请人民事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小区XX栋XX室业主,案涉楼栋存在违规加建,属无法改正消除影响的违建。被申请人仅罚款、未责令拆除、未跟进监管,亦未协调民事赔偿,导致申请人采光通风、结构安全、房屋价值受损。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罚款不能替代拆除,被申请人未穷尽监管手段、未形成整改闭环,构成履职不全;民事赔偿虽属民事范畴,被申请人应告知救济途径并组织调解,未履行该义务亦属履职不到位。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2019年对湖南XXXX有限公司违法超建立案查处,沅江市建筑设计院认定案涉违建结构安全、拆除将危及整栋安全,建议不拆除、12#栋维持现状封顶。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益阳市裁量基准,作出没收违法收入10306689.82元、责令12#楼现状封顶的处罚,已履行完毕,处罚合法适当。2.申请人要求拆除于法无据:处罚已生效并履行,属程序终结;再行拆除违反一事不再罚,违背信赖保护与行政行为稳定性,无法律依据。3.协调民事赔偿非被申请人法定职责:民事赔偿属平等主体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解决,被申请人无强制介入职权。
经审理查明:2019年,因XXXX置业有限公司的“XX”项目存在违法超建行为,被申请人对该项目未按规划许可建设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沅执罚决字〔2019〕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案涉违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形,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沅江市建筑设计院出具的“认定案涉违建结构安全,拆除将影响下部结构与整体抗变形能力、产生安全隐患,建议不拆除、12#栋按现状封顶”的意见,决定没收违法收入并责令12#楼维持现状封顶的决定。
申请人系该项目小区XX栋XX室业主,2025年12月24日,其以所居住房屋采光通风恶化、结构安全风险、房屋贬值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请求限期拆除违建、督促开发商赔偿业主损失等。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履职答复,其已履行对该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职责,且没有督促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认为其未完全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涉案行政处罚卷宗、《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答复书》,申请人提供的《履行答复职责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职权。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案涉“XX”项目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处罚人也按照要求按现状封顶,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限期拆除的适用前提是“能够拆除”,本案专业机构明确拆除将产生结构安全隐患,属于法定“不能拆除”情形,被申请人未作限期拆除决定具有法律与事实依据。申请人提出的启动限期拆除程序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履行持续监管职责的主张更多是以启动限期拆除程序为前提,同样缺乏事实依据,以上本机关均不予支持。
违法建设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属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应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协调督促赔偿并非被申请人法定职权,申请人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