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6〕26号)
发布时间:2026-04-23 15:07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申请人:汤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南大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5116日作出的南大答复〔2025XX号《关于汤某某依法履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1226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2.确认被申请人在五保户认定工作中的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审核申请人的特困供养人员(五保)申请,依法认定申请人为特困人员(五保户)。

申请人称:其本人及配偶李某某均患重大疾病(冠心病、尿毒症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月医疗支出高达1300余元,家庭年收入仅6240元(低保金),远低于沅江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继子汤虽由其抚养成年,但汤本人靠打零工维持生计,收入微薄且家庭负担沉重(需抚养三名子女),无力履行赡养义务,属于“无履行义务能力”。被申请人及村委会未对继子的实际赡养能力进行实质调查,仅以“有继子”为由驳回申请,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20251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意见书》,申请人不服,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其身份证明、《意见书》复印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意见书》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称:经调查,申请人与其配偶结婚时,继子汤(原名张)未满13岁,由汤某某抚养成人并操办婚礼成家。双方已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汤系汤某某法定的赡养义务人。根据《沅江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沅民发〔20224号)第二章第四条及第十条的规定,法定义务人需符合特定情形(如本人是特困人员、60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才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汤虽打工收入不高、家庭负担重,但不属于法定“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具有完全赡养能力。因此,申请人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考虑到申请人家庭实际困难,已将其夫妻二人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标至260元。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理意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沅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沅江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沅民发〔20224号);申请人及配偶、子女户籍页复印件;申请人及配偶享受低保救助的证据资料复印件;镇干部和村干部到申请人家中入户走访照片,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意见书》合法合规。

经审理查明:

1.家庭关系事实:申请人于19995月左右与李某某结婚,李某某携其子张(后改名汤)共同生活。当时汤不满13周岁,由汤某某抚养至成年并为其成家。该事实有派出所户籍页证明及申请人自述材料证实。

2.申请人及配偶健康状况:申请人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三级等疾病,其配偶李某某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尿毒症性心肌病,二人确系重大疾病患者,劳动能力受限。

3.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家庭主要收入为农村低保金(现为每人每月260元,合计520/月)。其继子汤在外打工,从事体力零工,月收入约2000-3000元,需抚养三名子女。

4.行政程序事实:被申请人及村干部多次入户调查,并将情况上报沅江市民政局,民政局出具结论为“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以及《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的规定,沅江市南大膳镇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沅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沅江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沅民发〔20224号)第四条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必须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第十条规定,法定义务人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形仅限于: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且收入财产符合规定;重度残疾人及特定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押人员且财产符合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继子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虽家庭负担较重、收入不稳定,但其情形并不属于上述法定“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五种情形之一。法律意义上的“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严格的客观标准,不能仅以“主观上无力承担”或“家庭负担重”为由进行推定。既然汤具备劳动能力且有收入来源,即具有法定的赡养能力,那么申请人即属于“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且义务人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不符合特困人员(五保户)的认定条件。

《沅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沅江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沅民发〔20224号)第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对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提请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同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或按指纹确认。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了入户调查,履行了核查职责,并依据市民政局的审核结论作出了答复,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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