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5〕93号)
发布时间:2026-01-12 16:30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申请人:益阳市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

被申请人: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益阳市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5名员工

代表人:胡

申请人阳市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730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沅人社监理字〔2025XX号)(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924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本案。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欠薪金额缺乏合法确认依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对员工主张的欠薪金额进行核对,被申请人仅以员工投诉书作为欠薪金额的依据,未组织双方对工资数额进行核实,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遵循的调查程序。事实认定证据不足。

申请人不存在“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主观故意,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需以用人单位主观故意为要件,申请人因客观原因导致工资支付延误,并非主观故意,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未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程序存在瑕疵。申请人已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未对该意见作出回应,违法了相关程序规定,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公司出现客观原因不是其拖欠员工工资的理由。被申请人接到第三人的投诉后,已发出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对欠薪金额主动核实并如实陈述,方便被申请人查清欠薪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2563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认为申请人未按照承诺的每月30号前支付工资,且2025年以来一直拖欠。

被申请人受理并调查后,认定违法事实存在,于202572日向申请人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25711前改正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20257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整改回复函,承诺对拖欠工资予以补发。

2025715日,被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拟对申请人作出责令依法支付欠薪的行政处理。

2025724日,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其有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不属于无故拖欠,且被申请人对欠薪金额的认定不实,请求重新调查处理。

2025730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一)(三)项、第二条(一)项、第四条、《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责令申请人依法支付克扣和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款231880元整;按拖欠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加付赔偿金57970元整,共计289850元。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限期改正指令书》、《整改回复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以及《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支付。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构成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根据第三人的投诉以及申请人作出的整改回复,可以认定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营困难等其他客观原因均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理由,因此,申请人拖欠工资的行为构成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本案中,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申请人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在被申请人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主动配合被申请人的调查。至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一直未提供相关工资支付凭证,被申请人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及相当于工资25%的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本案中,申请人已经构成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其适应依据错误。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630日收到投诉,730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未予采纳,但没有说明相应的理由,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但未正确适应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依据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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