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黄茅洲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机构改革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机构改革的相应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落实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7年被政策性安置到原志成农技站工作,2006年机构改革被强制分流。被申请人未按照《沅江市黄茅洲镇农村税费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其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补缴分流前后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用等待遇。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系2006年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沅江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严格按重新核定的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数,实行全员竞争上岗的制度”,“对主动提出分流的人员适当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分流人员实行‘两个退出’,即退出编制管理序列、退出财政供养序列。”以上说明《黄茅洲镇农村配套改革方案》是按上级要求正常开展的机构改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强制分流”“隐瞒”等情况。
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全市所有职工社保信息从1997年起开始有记录,个人自主查询均只显示现有新系统即2014年以来的社保缴费记录。经查询,申请人目前社保状态正常,单位部分、个人部分无断缴、少缴。记录显示2007年2月已完成分流前即2005年12月之前的社保补缴,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每年正常缴费,2014年10月,社保启用新系统后,改为每月缴费,不存在断缴、少缴养老保险。
被申请人严格按照《黄茅洲镇机构改革人员竞聘上岗实施办法》中明确的分流人员补助标准以及2022年7月29日《沅江市七站八所分流人员有关问题调度会会议纪要》(沅府阅〔2022〕26号)规定的补助标准、公积金标准进行缴纳,已经履行相应职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1993年被安置到沅江市原志成乡(现属沅江市黄茅洲镇)农技站工作,2006年机构改革竞聘落岗,被列为分流人员。
2005年11月9日,根据湖南省、益阳市农村税费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意见并经审核同意,沅江市出台《沅江市农村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沅委〔2005〕43号)、《沅江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沅办字〔2005〕102号)、《沅江市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方案》(沅农改办〔2005〕2号)。《沅江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任务目标为调整行政区划、精简乡镇机构、重新核定编制、分流富余人员等,其中对分流人员实行“两个退出”,即退出编制管理序列、退出财政供养序列。《沅江市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方案》中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分流办法规定,对竞争落岗人员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由各改革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自身经济状况及实际情况确定。
2006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定了《黄茅洲镇农村配套改革方案》、《黄茅洲镇机构改革人员竞聘上岗实施办法》,明确了分流人员的补助标准,对原农技、农机、水产事业单位自愿不参与竞争上岗的,发放200元/月的生活补助金,帮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竞争落岗的,发放150元/月的生活补助金,帮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
2015年12月14日,沅江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备忘录》载明,原则同意将农村综合改革分流人员纳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范围,按上一年度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养老保险。
2022年7月29日,《沅江市七站八所分流人员有关问题调度会会议纪要》(沅府阅〔2022〕26号)载明,参照周边区县市标准,适当提高分流人员待遇,对原参与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生活补助,由原有的600元/月/人,提高到1000元/月/人;同意解决分流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标准为350元/人/月,根据政策由个人负责50%;解决好分流人员的社保、医保问题,单位部分按照原有渠道和政策标准落实到位,个人部分仍由个人负责。
另查明,被申请人按政策为申请人发放了生活补助金,2006年至2013年3月为150元/月,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为270元/月,2017年1月至2022年为650元/月,2023年至今为1000元/月,其中扣除了养老、医疗等费用的个人部分。
再查明,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被申请人按照上一年度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
上述事实有《沅江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沅江市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方案》、《黄茅洲镇农村配套改革方案》、《黄茅洲镇机构改革人员竞聘上岗实施办法》、黄茅洲镇分流人员生活费发放明细计算表、湖南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查询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沅江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沅江市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方案》等改革文件的精神,被申请人作为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主体之一,具有落实改革政策的相应职责。
《沅江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任务目标为调整行政区划、精简乡镇机构、重新核定编制、分流富余人员等,其中对分流人员实行“两个退出”,即退出编制管理序列、退出财政供养序列。《沅江市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实施方案》中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分流办法规定,对竞争落岗人员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具体标准由各改革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自身经济状况及实际情况确定。《黄茅洲镇机构改革人员竞聘上岗实施办法》明确了分流人员的补助标准,对原农技、农机、水产事业单位自愿不参与竞争上岗的,发放200元/月的生活补助金,帮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竞争落岗的,发放150元/月的生活补助金,帮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黄茅洲镇分流人员生活费发放明细计算表、湖南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查询信息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按月按政策为申请人发放了生活补助金,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其已经履行了落实机构改革政策的相应职责。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三点规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本案中,申请人系机构改革下岗分流人员,其已退出编制管理序列、退出财政供养序列,被申请人按照上一年度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符合政策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案中,沅江市2015年12月14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备忘录》已经同意将农村综合改革分流人员纳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范围,说明分流人员2014年之前的工作年限都已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的湖南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查询信息表明,从2014年10月起,被申请人都有按月缴纳社保。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断缴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应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