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 沅政复决字〔2025〕30号)
发布时间:2025-05-12 16:26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乳”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5年3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函并责令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乳”商品,发现该产品标注的食用盐含量低于执行标准的要求,认为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答复称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营养成分表中标识的钠的数值从而计算出产品中食用盐的含量,该计算方法无任何相关依据。事实上,食品中钠和食用盐的含量只有通过检验的方法才能测定其准确含量该公司的“腐乳”产品其标签标识的钠的数值是依据检验报告的结果进行的标识。该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检测公司:湖南XX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FW230XXXX)显示,食盐(以氯化钠计)含量检测结果为7.4g/100g。另外,该公司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5日的批次产品,食盐(以氯化钠计)含量检测结果为8.8g/100g(检测公司:湖南XX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FW240XXXX),均符合其执行标准《腐乳》(SB/T10170-2007)规定的≥6.5g/100g的标准要求。因此,申请人认为被诉商品存在不符合其标准规定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购买了湖南X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乳”商品,发现该产品标注的食用盐含量低于执行标准的要求,认为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认为商品中钠和食盐含量的检测方法不一致,不能简单的通过钠的数值推算食盐的含量,必须通过检验才能测定其准确含量,申请人认为被诉商品存在不符合其标准规定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答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购物截图及商品图片;

二、举报投诉函;

三、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回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营养成分表中标识的钠的数值从而计算出产品中食用盐的含量,只是一个估值,并不能反映其准确含量,食品中钠和食用盐的含量只有通过检验的方法才能测定其准确含量。该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检测公司:湖南XX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FW230XXXX)显示,食盐(以氯化钠计)含量检测结果为7.4g/100g,符合其执行标准《腐乳》(SB/T10170-2007)规定的≥6.5g/100g的标准要求。因此,申请人认为被诉商品存在不符合其标准规定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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