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XX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付XX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投诉。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6日邮寄关于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腊肉产品存在复合配料未标注原始配料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给被申请人,邮件单号为:XA82120393833。经查询,该挂号信函于2025年2月8日被签收。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才电话回复告知申请人及在申请人的要求下书面回复也是2月19号,已超过七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超期告知,行政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邮政投递员陈志军于2025年2月11日将挂号信函:XA8212039XXXX,送至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2025年2月19日寄出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函》并于当天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受理的决定,以上程序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2月6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邮件单号为XA8212039XXXX,内容为关于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腊肉产品存在复合配料未标注原始配料问题的投诉,经查询该挂号信函于2025年2月8日被签收。因邮政工作人员疏忽,延误邮件投递时间,虽物流信息显示2025年2月8日由本人签收,但实际上邮政投递员于2025年2月11日才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受理投诉的决定,并于当天邮寄出《投诉举报回复函》,邮政快递(EMS)单号为109811834XXXX。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平台购物交易截图、商品照片、邮件投递信息、通话记录,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邮政投递员情况说明、邮政投递员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内部工作交接聊天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2月6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举报投诉信,物流信息显示于2025年2月8日被签收。因邮递员工作失误,导致被申请人实际在2025年2月11才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对此被申请人不存在过错,亦提供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受理的决定,并于当天邮寄出《投诉举报回复函》,程序合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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