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宁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沅江市XXX小吃店存在超许可经营违法行为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美团商家沅江市XXX小吃店,该店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资质却制作并销售“皮蛋”凉菜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嫌违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投诉举报答复函》,对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商家立即下架了相关产品。鉴于商家在网络平台销售的冷食类食品数量较少,已下架了相关产品,无证据表明造成了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XX于2024年10月13日购买了沅江市XXX小吃店销售的“皮蛋”产品,发现其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资质却制作并销售该凉菜食品,涉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15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不予立案的回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购物截图及商品图片;
二、申请人举报投诉信;
三、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回复函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资质却制作并销售“皮蛋”凉菜食品,构成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被投诉举报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的冷食类食品数量较少,已下架了相关产品,无证据表明造成了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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