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肖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与沅江市XX食品公司存在购物纠纷一事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B5951886XXXX),投诉申请人与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一事,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签收。截至复议日,被申请人已经收到投诉举报信超过7个工作日,仍未告知是否受理,被申请人已经属于超期不予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被申请人程序违法,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因该信件掉落在门卫室,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进行了答复,以EMS邮寄的方式寄给被答复人,邮编号为109811828XXXX。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B5951886XXXX),投诉申请人与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一事,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签收,于10月25日作出答复并邮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邮件投递信息、投诉举报回复函、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即10月16日前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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