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3-03 10:52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36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香辣腊肉”产品存在违法行为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11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举报奖励决定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017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香辣腊肉”产品存在不符合GB7718规定、生产日期标识不清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1029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函》,回复的内容未见申请人提出的奖励事项。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申请人不符合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不需对申请人实行奖励。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108日购买到沅江市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香辣腊肉”产品,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的“腊八豆”无相关标准,也未标注此配料的原始配料;产品生产日期标识极不清晰;产品内肥肉呈颗粒状,怀疑是使用淋巴肉作为原料生产。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不符合GB7718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于20241017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立案查处并对其予以奖励。被申请人20241029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函》称,该产品添加的“腊八豆”为市面上常见的食品豆类,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标准 豆制品》(GB2712-2014),依据《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的规定,该产品无需标示“腊八豆”的原始配料。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检查,随机抽查成品库中的“香辣腊肉”产品,没有发现生产日期标识不清晰的产品。该公司使用的原料腊肉是从其他具有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购进,均能提供检验报告和检疫检测证明,没有发现该产品使用淋巴肉的情况。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网购订单快照、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违法线索,经被申请人查实并不属实,故申请人不符合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不需对其实行奖励,被申请人无需履行有关奖励事项的答复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5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
闀胯€呭叧鐖辨ā寮�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湘易办”超级服务端

智能问答 智能问答
知识库 知识库
分享 分享 分享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