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唐清云,局长。
申请人姚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投诉沅江市XX阳罗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挂面产品存在违法行为事项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16日购买了沅江市XX阳罗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挂面,该产品执行标准为GB/T40636。该标准只适用于普通挂面,不适用于手工制作的挂面,故该产品适用标准错误。遂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3月21日答复称该产品可以适用GB/T40636标准,故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核实。认为沅江市XX阳罗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挂面产品以小麦粉为原料,以水、食用油为辅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悬挂干燥等工序,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挂面》(GB/T40636-2021),不存在使用标准错误的问题。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达不到立案条件,故决定不予立案。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6日购买了沅江市XX阳罗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挂面,该产品执行标准为GB/T40636。该标准只适用于普通挂面,不适用于手工制作的挂面,故该产品适用标准错误。遂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3月21日答复称该产品可以适用GB/T40636标准,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信、邮件投递信息、投诉举报回复函、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挂面》(GB/T40636-2021)规定:“本文件适用于以小麦粉为原料,以水、食用油、碳酸钠为辅料制作的普通挂面,不适用于添加禽蛋、蔬菜、水果或其他粮食等原料制作的花色挂面和手工制作的挂面”。本案中,案涉产品以小麦粉为原料,以水、食用油为辅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悬挂干燥等工序,未添加禽蛋、蔬菜、水果或其他粮食等原料,是为普通挂面,适用上述标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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