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3-11 08:41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22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刘某2021年1123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不服,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12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称:其系沅江市出租车车主,于2021年11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沅江市350辆的士车购车发票和XX、XX、XX三家公司经营权转让费1275万元的相关资料,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沅交依复〔2021〕3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沅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981民初XX号认定,出租车购车发票不属被申请人管理,应另行向其他人主张权利。沅江市2016年-2018年出租车经营通过招投标确定由XX、XX、XX三家公司中标并获得经营权,因出租车车主抵制公司化经营导致其无法实际经营管理,出租车车主要求被申请人成立国有公司进行管理。2018年6月三家公司起诉被申请人要求延续2018年以后经营权并胜诉。因出租车车主强烈要求国有公司进行管理,反对三家公司进行出租车管理,被申请人成立沅江市XX出租车有限公司,并授予全市出租车经营权。2019年5月,经评估公司进行专业评估计算,并经过多次协调,被申请人、法院、评估公司及三家出租车公司等单位对评估结论认定,以收购性补偿费用1275万元,收回三家公司出租车经营权。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沅交依复20213号)中已作相关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2021年1123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沅江市350辆的士车购车发票和XX、XX、XX三家公司经营权转让费1275万元的相关资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1220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沅交依复( 2021)3号,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关于出租车提前值换的申请报告、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0981执XX号)、沅江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书(2019沅法司鉴字第XX号)、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长天时价评益字(2019)第XX号)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关于出租车购车发票的问题,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答复了申请人。其在答复书中已告知申请人,出租车购车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代收后全额支付出租车公司,购车发票不由被申请人管理,应向出租车公司索取。申请人如获取确有困难,应向税务主管部门寻求救济。

关于XX、XX、XX三家公司经营权转让费1275万元的相关资料问题,包含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0981执XX号)、沅江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书(2019沅法司鉴字第XX号)、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长天时价评益字(2019)第XX号)、沅江市人民法院执行笔录等相关资料,为沅江市人民法院等制作,申请人如需获取上述资料,应向沅江市人民法院申请。但被申请人未就相关资料制作的机构告知申请人。鉴于本机关已告知申请人,再责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途径已无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沅江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沅交依复〔2021〕3号)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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