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1〕9号)
发布时间:2022-01-06 08:38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行政复议办公室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19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6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5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其于202152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沅江市XX面店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一事,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处理结果是责令商家下架凉菜,并在平台作出结案反馈。申请人认为应当适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153日受理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沅江市XX面店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一事的举报件后,其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根据《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举报人按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停止凉菜制售及在网络交易平台下架凉菜,或者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被举报人立即进行了改正。2021513日复查时,未发现其经营凉菜,且网络平台也已下架。于是于20215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了结案反馈。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202152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沅江市XX面店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一事。被申请人受理后,进行了执法检查,并根据《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责令商家下架凉菜的调查处理结果,并在平台作出结案反馈。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刘某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因此刘某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另外,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根据《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责令商家下架凉菜的调查处理结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至于申请人认为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因被举报人申请的是《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作出的调查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8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