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9-16 10:18 信息来源:民政局 作者:养老服务和社会事务股 浏览量:

为了做好我市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老龄委《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湘财社〔2015〕28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基本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家庭经济困难、身体机能衰退需要他人照护服务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养老服务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

实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等单位和组织为依托,构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统筹推进,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积极推进,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二、服务对象

具有沅江市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政府

购买基本养老服务:

(1)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

(2)低保家庭中年满65岁周岁及以上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

三、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紧急救助等。具体服务内容包括送餐、助浴、巡诊、康复锻炼、陪送看病、卫生保洁、心理疏导、健康咨询等。

四、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职责:(1)建立全市老年人信息库,发布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社会服务供给信息;(2)对申请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资格和评估情况进行抽查审核;(3)对全市从事基本养老服务人员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资格进行审查;(4)指导街道、镇和社区(村)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5)监督检查全市基本养老服务质量。

街道、中心职责:(1)建立本镇街道、中心老年人信息库,掌握老年人服务需求和供给信息;(2)对申请政府补贴对象的资格进行复审、评估和公示;(3)监督检查公司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情况:(4)指导社区(村)开展基本养老服务;(5)承担市民政局委托的其他基本养老服务工作。

服务公司由市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其主要任务是:(1)根据委托协议,及时招聘和培训与补贴对象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与补贴对象签定服务协议,提供优质服务。做好服务记录和台帐资料,反馈服务需求信息;(3)建立服务质量跟踪检查制度,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4)政策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任务。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

(一)申请。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社区、村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声明家庭收入状况、申请人身体状况和实际年龄。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低保证、残疾证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身体状况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实际年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市民政局经审查(含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根据其是否入住养老机构,分别由养老服务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报告、市民政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心)应当定期对补贴对象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死亡的对象,及时停发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六、补贴方式

为确保补贴资金用于养老服务,基本养老服务补贴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企业的服务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由市民政局根据抽查情况统一支付给服务公司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七、服务要求

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等单位按购买服务协议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或符合由服务实施方制定,市民政局认可的养老服务规范。服务实施方要建立健全相关养老服务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八、监督管理

1.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民政、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2.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挤占、截留和挪用。

3.市民政局、镇(街道中心)、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台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市民政局要制定统一的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办法。对服务质量差、服务对象投诉多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依程序取消其服务资格。

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立即停发并追回所骗取的补贴资金,取消当事人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服务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自行终止:

(一)服务对象亡故;

(二)由于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服务对象范围条件的;

(三)服务对象入住公办福利机构并享受国家补贴的。

服务对象发生上述情况变化的,服务员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向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下达终止提供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告知书,并及时逐级上报。

十、工作要求

(一)要广泛宣传,畅通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基本养老服务政府补贴政策,让广大老年人和群众都了解党和政府的这一惠民新举措,让符合条件、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及时享受到服务补贴。

(二)要密切协作,全面推进。民政、镇(街道、中心)要密切协作,加强联络和沟通,互相配合和支持,把好事办好,使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健康持久地开展下去。

(三)要加强监督,规范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补贴对象的评估审定,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监督体系,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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