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03-01 10:28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作者:市人社局 浏览量:

沅人社发〔2021〕8号

  

创业担保贷款是政府鼓励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和助力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7〕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创业稳定就业的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我市 “产业强市、生态名市、文化特色市”发展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释放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从事个体经营、普通合伙经营的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纸业企业下岗职工、退捕禁捕渔民、失地农民、苇场失业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三、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上述对象人员现须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央、国企就业。

2、在本市有经营活动场所和经营项目,并经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登记。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家限制行业(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污染环境的行业)以及其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外的所有行业。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余额为零。

4、小微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5、创业对象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或资产投入,能够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

6、贷款用途须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就业人数,每人最高20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可展期1年不贴息。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等情况,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

五、贷款贴息

贴息利率:LPR-150BP为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其余部分为财政给予贴息。

六、贷款担保

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1、自然人反担保。即由具有担保实力的企业和自然人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取得担保,包括由第三人以足值财产、定期存单或有价证券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抵押而取得的担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每20万元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公职人员、央企、国企正式员工,且在现工作单位满一年。

2、抵(质)押反担保。按照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可办理抵(质)押反担保登记手续的房产,选择抵(质)押反担保方式需在贷款合同签订后办理不动产抵押证明。

3、担保基金担保:担保基金要继续严格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由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共同运营管理。    

    4、其他担保。经营实体联保互保的由经办银行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以等价保证金、固定资产等形式反担保的,由经办银行评估后拟定授信额度。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以及等价保证金需经办银行认可,并存储于经办银行,授信额度最高可按其面值的90%确定。

七、贷款申报材料

(一)不同类别的个人借款人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未婚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场、镇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2.申请人提供符合本人相关身份类别的身份证明或证件,合伙创业提供所有合伙人身份类别证明或证件,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提供所有组织就业人员的身份类别证明或证件。

3.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贷款申请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土地流转证明或由创业所在街道、场、镇人社中心出具证明。

4.创业项目计划书和贷款申请书。

5.合伙创业的提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应提供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组织就业人员签订的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职工名单。

6.已婚的贷款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其配偶的征信记录证明。未婚的贷款申请人提供本人的征信记录证明。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由法定代表人参照上述要求提供证明。

7.网络商户提供网店经营(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率、营业额)截图、近 6 个月交易清单、交易流水证明或其他能有效证明交易情况的材料,未经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8.反担保人提供其本人单位出具的工资关系证明书及反担保人承诺书。

9、借款人提供本人创业实地不同角度的照片2张和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

10、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小微企业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小微企业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特种行业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或特种行业准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人员类别的身份证明、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3.小微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社会保险登记证(附上年度最后1个月和申请前1个月缴费凭证)。

5.上年度或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上年度最后1个月或申请前1个月工资发放表)。

7.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证明,或由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8.反担保抵押物。

9、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申办程序

(一)贷款申请与推荐

创业担保贷款须自愿申请,个人申请材料应当反映借款人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由本人向创业所在地镇(街道、场)人社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人社中心受理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申请人创业场地进行实地调查,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个人创业能力等情况进行拍照审核存档,调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二)创业项目评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的创业项目、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核查、评审。

    (三)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征信记录、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独立审核,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开立账户,办理发放贷款等手续。对不符合借款、担保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九、工作要求

1.各承办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2.各承办部门要“按照严格把关、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贷前查验、审核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超范围发放现象的发生。

3.承贷银行要防范和化解担保资金安全风险,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4.各人社服务中心对本辖区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人员的经营情况要不定期进行回访,如果发现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期间终止经营或被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国企招录为正式工作人员已实现就业的,要及时督促借款人归还借款并通知上级相关部门。

 

 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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