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金融事务中心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5-08 15:14 信息来源:沅江市金融事务中心 作者: 浏览量:

序号

检查

事项

实施依据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检查内容

(项目)

拟实施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频次

承办机构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备注

1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检查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业务信息系统;
(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八条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查,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等措施,
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业务信息系统;
(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
有关公司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1

1.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2.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3.风险防范处置情况监督检查。

2025年上半年

现场检查

1次

沅江市金融事务中心

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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