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沅罚〔2024〕7号
沅江市驰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680346004N
法定代表人:汪志军
地址:湖南省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联大道西侧
2024年10月17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及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驰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购买了消烟神器、发动机修复剂等临时作弊器,通过调阅视频发现你单位在2024年10月15日对湘H78869和2024年10月16日对湘HNZ018两台柴油车进行检测时车辆排气管出现明显可见烟度,且对涉检车辆在当日进行多次检测后通过检测,并出具检验(测)合格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430900102410151148150032》《430900102410161515420059》。
你单位涉嫌利用消烟神器、发动机修复剂等临时作弊装置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5、营业执照复印件;6、身份证复印件;7、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1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字〔2024〕10号)。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沅责改字〔2024〕10号)和送达回证2024年11月26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沅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针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表12-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根据调查情况,你单位的裁量起点百分值为20%,其他裁量因素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20%,罚款金额=20%×50万元=10万元。并没收两台车辆环检费用320元人民币。结合我局案审会的决议,对你单位利用消烟神器、发动机修复剂等临时作弊装置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车辆环检费:叁佰贰拾元整(小写:3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将罚款缴纳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正怀 电话:15973777169
谭 军 电话:13507373188
地址:沅江市泰家菜园巷4号 邮政编码:4131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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