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市监案字〔2021〕287号
发布时间:2022-02-15 10:06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市监案字〔2021287

当事人:沅江市万联购物广场阳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6E7K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办事处中联大道阳光世纪9

经营者:胡鹏

身份证号码:43092219******3112

联系电话:13873****99

202197日,沅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局计量与认证监督管理股案件线索移交,沅江市万联购物广场阳光店在用的七台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已投入使用。202198日,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这一情况属实,2021910,执法人员报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1915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胡鹏进行了询问调查,胡鹏供述了由于工作疏忽,以致七台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投入使用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沅江市万联购物广场阳光店在没有向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的情况下,使用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负责人胡鹏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负责人身份;                             

2、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属于强检范围计量器具的事实;

3、办案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胡鹏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由于疏忽以致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或出证人确认,调查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充分证明案件事实。

202110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沅市监案告字〔202128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所指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结合当事人没有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情节,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沅江市万联购物广场阳光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沅江市万联购物广场阳光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沅江市万联购物广场阳光店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中国工商银行沅江市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202500******5655。到期不缴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之规定,每日按应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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