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公开(13)
发布时间:2021-10-22 16:01 信息来源: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浏览量: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渔)罚〔2021〕046

 

当事人:钟**,男,37岁,身份证号43************住址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中南村四村民组92号。

当事人:陈**,男,45岁,身份证号432***********,住址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中南村三村民组62号。

当事人在长江大型通江湖泊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9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当事人在沅江市草尾河中南外垸水域使用丝网子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被我渔政执法五中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检查发现80米长、2米深捕捞丝网子1条,渔获物(鳙鱼)3.8千克。

经局领导同意后,立即展开调查。随后,我渔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相关物品及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渔具和渔获物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公安提供)各1份,共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捕捞使用的渔具和渔获物;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渔具和渔获物;

4、现场照片4张 ,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渔具和渔获物;

5、现场方位示意图1张,证明当事人捕捞水域;

6、《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供认。

本机关于2021年9月1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渔)告﹝2021﹞04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已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初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鱼,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长江保护)》第二条“裁量基准”第1项“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丝网子1条(80米长、2米深);

2、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3.8千克(已做无害化处理)

3、各罚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商银行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7日

 

执法机关地址:湖南省沅江市巴山西路268号                                                  

联系人:夏佐峰、甘霖         电话:07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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