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公开(2)
发布时间:2021-03-09 10:41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农业执法大队 浏览量: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渔)罚〔2021〕014

当事人:刘**江苏省姜堰市*********村民。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2月18日10时55分,当事人在沅江市漉湖轮船靶水域驾驶一艘长3米、宽约1米的塑料“三无”船,用丝网捕捞获渔获物鲤鱼、鳊鱼12千克。

经电话请求局领导同意后,立即立案调查。随后,我渔政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捕捞现场检查;

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捕捞船只及工具

4、现场照片2张 ,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水域现场地点;

5、渔获物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捕获的渔获物;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供认。

本机关于2021年2月19日收到了沅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没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程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1条“初次炸鱼、毒鱼的,初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渔获物在 50 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处罚条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鲤鱼、鳊鱼12千克;

2、没收一艘长3米、宽约1米的塑料“三无”船一艘,拆解;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商银行沅江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沅江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25日

 

执法机关地址: 湖南省沅江市巴山中路268号                                             

联系人:夏佐峰 、甘霖          电话:   0737-280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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