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公开(4)
发布时间:2021-04-26 10:16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农业执法大队 浏览量: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农(渔)罚〔2021〕021

 

当事人:**,,住址:湖南省沅江市******************

身份证号**************                                          

当事人违反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1年4月9日06时左右,当事人在沅江市白沙长河浣纱湖水域使用丝网进行捕鱼,被我局渔政执法二中队执法人员联合新湾派出所干辅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查,发现有长30m、深1.2m的丝网2条,渔获物杂色鱼1.5千克。执法人员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我渔政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户籍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捕捞现场检查;

3.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捕捞网具;

4.现场照片4张、水域方位示意图,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水域现场地点;

5.渔获物称重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捕获的渔获物;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确认。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作、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4月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渔)告[2021]0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程序,已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长30m、深1.2m丝网2条;

2.没收渔获物杂色鱼1.5千克(已称重后放生);

4.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商银行沅江支行(账户: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或沅江市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1 年4月12日

 

执法机关地址: 湖南省沅江市巴山中路268号                                             

联系人:   郭鹏辉       电话: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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