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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出台《纪委监察局自办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7-11-14 15:32 来源:沅江廉政网 作者:纪委

  红网益阳11月14日讯(通讯员 肖建红 杨超英 龚剑华)为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坚持严格执纪、依纪依法办案,保障和维护违纪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民主化、公开化、规范化建设,确保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近日,沅江市出台《纪委监察局自办案件审理助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对市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党纪政纪案件实行审理助辩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对审理助辩的涵义和范围、助辩原则、助辩人的资格、违纪人员和助辩人等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程序和方法等作了明确界定,对审理助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对审理助辩的前期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审理室在对违纪事实初步审核后,提出审理助辩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审理助辩7日前,向违纪人员发出《权利告知书》和《聘请助辩人告知书》;审理助辩3日前,案件审理室负责完成对违纪人员委托的助辩人的资格审查,并根据案情提出审理助辩具体方案,包括参加审理助辩的人员名单、时间、地点等,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向相关人员发出正式通知;审理助辩前一日,由审理室主任召集参加审理助辩的调查组人员和审理室人员召开审理助辩预备会议,进一步分析案情,作好有关准备。
  
  《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审理助辩的实施步骤为:一是审理助辩开始时,主审人必须查明应当参与审理助辩的人员是否到齐,宣布审理助辩的纪律要求和审理人员、调查组人员、记录人、助辩人名单,告知违纪人员和助辩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调查组宣读违纪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主要错误事实和定性意见)。三是主审人根据审理部门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作必要的补充说明(就审理拟认定的错误事实性质重于调查组意见部分作补充见面)。四是听取违纪人员的申辩意见和助辩人的辩护意见。五是调查组在职责范围内现场解答违纪人员和助辩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审理人员作补充解答。六是记录人员将审理助辩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理人员、调查人员、违纪人员、助辩人、记录人签字。七是主审人宣布审理助辩结束。八是审理人员将助辩情况归纳审核,经审理部门集体研究后,运用合理采信的原则撰写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稿源:红网]
  [作者:肖建红 杨超英 龚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