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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制定十二条工作纪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发布时间:2008-05-27 20:23 来源:沅江廉政网 作者:纪委
     红网益阳5月27日讯(通讯员  肖建红)为极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近日,沅江市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纪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沅江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纪律》主要包括十二条。
  
  一、全市各乡镇和市直涉负部门要将减负工作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坚决实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各单位必须与涉负部门签订减负工作责任状,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负责制和涉负部门的“谁分管,谁负责”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三、各单位要迅速开展2007年减负工作的自查自纠活动,自行清退违规收取的资金,对自查自纠不力,有禁不止,问题突出的单位,坚决按照湘办发〔2003〕20号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确保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征地补偿等各项资金以“一卡通”的形式足额、及时发放到农户,严禁集体代领、抵扣上交和强行抵顶债务。
  
  五、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必须按政策规定足额、及时拨付到村,严禁截留、挪用和顶抵债务,确保村级经济正常运转。
  
  六、加强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防止和杜绝将村级“一事一议”变成向农民固定收费渠道。村级“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必须设立专账、建立台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将“一事一议”资金用于村级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村级“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七、取消乡级共同生产费,规范村级排渍抗旱水费。禁止乡镇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堤防费”、“水利工程费”等违规设立的收费,取消乡级共同生产费后,乡级排渍排涝费用按公共性与非公共性原则分别处理,乡级防汛保安电排费用和公共性的排渍抗旱费用由政府承担。村级排渍抗旱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纳入“一事一议”,由村民自主筹集和分摊。
  
  八、严禁乡村以支定收、增项加码乱收费、乱集资。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乱收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农民收钱修乡镇公路,不准向农民搞统一标准的集资摊派硬化通村公路,不准新增债务贷款修乡村公路。
  
  九、严禁“三乱”行为。主要包括: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结婚登记与计划生育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办理户口和身份证收费、农村中小学校和村级订阅报刊收费、农网改造及农村用电收费等。各相关单位必须按相关政策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片面强调客观原因,而突破沅办发〔2007〕49号文件规定的农民综合负担限额,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十一、全面落实“湖南省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制度。各单位要按市农监办审批同意的2008年农民负担预算方案计算到村、到组、到户,不得搞方案之外的方案,要将农民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和劳务及应享受的各项补贴填入监督卡内,并在6月上旬前将此卡100%的发放到农户手中。
  
  十二、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和涉负案件。凡因农民负担问题发生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出面处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农监办报告案情,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对隐瞒案情,压案不报或报案不及时的,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稿源:红网]
    [作者:肖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