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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法院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

发布时间:2009-03-19 20:19 来源:沅江廉政网 作者:纪委

     红网益阳3月19日讯(通讯员 肖建红 赵万新 贺喜平)为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确保审执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近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明确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及权利义务,加强对审、执工作人员的经常性监督。
  
  该办法规定,廉政监察员有以下七项工作职责:一是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二是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四是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五是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六是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七是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廉政监察员履职的七项权利或义务: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在审判执行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二是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三是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四是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五是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六是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进行述职;七是廉政监察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在征求本院监察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稿源:红网]
    [作者:肖建红 赵万新 贺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