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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指广播电视媒体在提供公共服务内容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常见的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供公共利益信息: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定期提供公共利益信息,包括政府决策、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活动等内容,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2. 保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广播电视媒体在节目制作和播放过程中应当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不得传播违法、暴力、淫秽、恶俗等有害信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 

3. 弘扬优秀文化传统:广播电视媒体应当积极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传播正能量。 

4. 提供广泛的信息来源:广播电视媒体应当提供多元化的信息来源,以满足公众对不同观点和意见的需求,保障公众言论自由。 

5. 保障特殊群体信息权益: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关注特殊群体的信息需求,为残疾人、儿童、老年人等提供适合他们阅读和收听的内容。 

6. 提供应急信息服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具备应急信息发布能力,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急信息,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 

7. 保障公平竞争和媒体规范:广播电视媒体应当保障公平竞争,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媒体行业规范,保障广播电视市场的公平和有序发展。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广播电视
一级事项 公共服务 二级事项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公开主体 沅江市文旅广体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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