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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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沅自然资罚〔2023〕1号
沅江市市政建设重点项目服务中心: 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1月在沅江市琼湖街道办事处太白社区、新和社区(跨上琼湖)新建沅江市狮山桥新建工程项目,占地和水域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10.76亩,地类分别为园地2.16亩、林地0.09亩、水域水利设施用地8.51亩,该桥已建成并已通车,其用地已纳入三区三线的城镇边界内。其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 3.书证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现场照片(4张) 6.土地分类面积(三大类) 我局已于2023年3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因其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协助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7171平方米土地和水域水利设施用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和水域水利设施用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35855元。根据《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2019]5号),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一、非法占用土地,(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1点。对沅江市市政建设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琼湖街道办事处太白、新和社区(跨上琼湖)沅江市狮山桥新建工程项目,非法占用土地和水域水利设施用地7171平方米处以罚款35855元(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来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到沅江市农商银行,账号为:82015500000010634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不便时,也可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沅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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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自然资源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公开时限 | 作岀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 ||
公开主体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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