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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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国家基本编码:000117016000) 二、许可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许可条件 城镇供水企业,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四、申请资料 1、申请材料;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或设计图纸; 4、项目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
五、办理程序 1、申报:申请人向市城管执法局政务窗口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初审。 2、受理:窗口接收申报信息,资料齐全的,窗口收件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3个工作日) 3、审批:窗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验,相关负责人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资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和审批(5个工作日) 4、决定: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批,作出许可决定。 六、法定和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37-2716989 投诉电话:0737-2814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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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市政服务 | ||
| 一级事项 | 城市供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 二级事项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城市供水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公开主体 | 沅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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